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法规类别】贷款利率 【发文字号】开行综计[1996]294号 【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日期】1996.08.30 【实施日期】1996.08.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调整各项贷款利率的通知 (1996年8月30日 开行综计[1996]294号) 国家开发银行武汉分行、各代表处,各代理行总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发[1996]294号)精神,结合我行具体情况,现将我行各项贷款利率调整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速转知所属执行。 一、调整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从1996年8月23日起,开发银行新发放的固定资产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即:1年以内(含1年)年利率10.08%,1年以上至3年(含3年)年利率10.98%,3年以上至5年(含5年)年利率11.70%,5年以上年利率12.42%。 1 / 2 二、调整固定资产专项贷款利率。从1996年8月23日起,开发银行新发放的基本建设劳动劳教专项贷款和扶贫专项贷款由现行的年利率11.52%下调为10.08%。 三、1996年8月23日之前发放的硬贷款,仍按原定贷款利率执行,执行期满1年后,再按人民银行当时规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如:开发银行1995年7月1日发放一笔五年期以上硬贷款,年利率为15.30%,执行期满1年后,其贷款利率于1996年7月1日重新定为15.12%,该利率应执行至1997年6月30日止,从1997年7月1日开始,再执行人民银行届时规定的贷款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63ddff5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11cf49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