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之法理学与法社会学思考 周永坤 【期刊名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4(000)010 【摘 要】“嫖宿幼女”一词始见于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但是“嫖宿幼女”入强奸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沿用这一做法。1997年刑法创设了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罪在逻辑上难以自圆,违背文明社会的一般法理,背离儿童利益优先保护原则。在法社会学上,嫖宿幼女罪将强奸罪的被害人污名化,客观上保护了“嫖宿幼女”行为,从一个侧面引发了性侵幼女的犯罪浪潮。嫖宿幼女罪的存在严重损害了立法机关的声誉,引发官民对立。废除嫖宿幼女罪有利于保护儿童,有利于提高刑法的震慑力,有利于维护立法机关的权威。 【总页数】8页(P18-25) 【作 者】周永坤 【作者单位】南京工业大学 法律与行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1816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之法理分析2.完善甘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之法社会学思考3.浅述南京“彭宇案”之法社会学思考4.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培育的现实考量与制度构建——完善甘肃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之法社会学思考5.对辩诉交易的几点法理学和法社会学思考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874d95e84c24028915f804d2b160b4e777f81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