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证明:兹有 坐落于长沙市望城区 房屋,面积 玉米,该房屋暂未办(已办)房产证,不属于临时建筑、违章建筑、不属于危房,不在征拆范围内,不在长沙市商事主体经营场所禁设区域清单内,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租赁给 作为 (企业)的住所使用。 长沙市望城区 社区(村委会) (盖章) 20 年 月 日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市场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复印文本与原件一致,并对因提交虚假文件、证件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 3、在经营场所不从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正常生活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相关经营活动的,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前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5、申请人已知悉《物权法》关于将住宅变为经营性用房需取得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规定.遵守有关法律规定,遵守公序良俗,如存在污染、扰民情形,将无条件消除不良影响或主动搬迁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8cd232024fff705cc1755270722192e443658b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