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住所变更时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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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住所变更时填写此页)

住所证明









同意将上述地址提供给该公司使用。



产权人证明



产权人盖章(签字)







住所产人为 ,房屋用









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





注: 请在“住所”一栏写清详细地址,精确到门牌号或房间号,如“北京市XXXX()XX

XX室”

产权人为单位的,应在“产权人证明”一栏内加盖公章;产权人为自然人的,由产权人亲笔签字。同时需提交由产权人盖章或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若住所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由有关部门在“需要证明情况”一栏盖章,视为对该房屋权属、用途合法性的确认。具体可出证的情况请参见《投资办照通用指南及风险提示》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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