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婚姻中财产利益与负担之分配--以家务劳动的价值为视角 王芳 【期刊名称】《职工法律天地》 【年(卷),期】2016(000)024 【摘 要】《婚姻法》第40条规定了离婚时一方在婚姻中从事较多的家务劳动时另一方有补偿的义务,但本文从社会学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认为夫妻双方在婚姻中从事家务劳动的严重失衡使对家务劳动的价值进行评估以使双方利益与负担进行分配成为必要,并提出了新的夫妻财产利益分配方式。 【总页数】2页(P173-174) 【作 者】王芳 【作者单位】361000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福建 厦门 【正文语种】中 文 【相关文献】 1.试论家务劳动价值在离婚财产分割中的确认——兼评《婚姻法》第40条规定的不足与完善2.论分配正义价值在财税法治中的实现——基于“国与民”收入分配的视角3.养育孩子会使女性家务劳动时间增加多少? ——家务劳动时间细分的视角4.论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5.家务劳动时间分配对提升家务劳动效率产品购买意愿的影响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91b37aff51fb7360b4c2e3f5727a5e9846a27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