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及公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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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及公开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做好三公经费信息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第三条 三公"经费预算原则上应保持相对稳定.如遇不同年度之间预算变动较大、同一年度中预决算差额较大等情况,应妥善做好解释说明.

第四条 三公"经费预算根据省财政厅相关预算定额、年度因公出国计划,并结合以前年度实际支出情况综合编制,报局长办公会批准。

第五条 三公经费预算随部门预算同时编制、单独反映。 第六条 三公经费预算应当接受县财政局审核,经县人大批复后下达执行。

第七条 三公经费预算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经我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在网上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三公"经费预算公开主体是泸溪县供销联社,构成单位包括我所属机关和直属预算单位。

第九条 公开内容包括三公经费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等分项数额。


第十条 三公经费支出,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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