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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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而制定《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2010年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考核办法》(皖文财[2010]95)《安徽省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暂行办法》(皖文社文〔2010111)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镇文化站按40万元标准投资,其中建设资金30万元,内部设施购置资金10万元(其中3万元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设备配套经费)。具体标准是:建设资金国家补助每站12万元,省补助每站13万元;内部设施购置资金国家补助每站5万元,省补助每站万元。市财政每站承担万元建设资金和内部设施购置资金,超出标准部分的建设资金和内部设施购置资金,由地方政府自筹解决。严格禁止负债建设或拖欠工程款。

第三条资金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项资金实行预算审批制度。各级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部门要根据省下达的乡镇综合文化站工程项目资金预算方案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工程项目预算。

第四条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资金报账制、竣工验收制“六制”管理。

第五条主要设备实行政府采购。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设备进行政府采购招标,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综合文化站设备政府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要实行全程参与和监控跟踪,保证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防止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第六条按进度拨付工程款,不拖欠。严禁任何单位和部门截留、挤占和挪用乡镇专项设备资金。一旦发现有截留、挪用以及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立即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建立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乡镇(街道)要根据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将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报表和书面分析报告定期逐级汇总上报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加强工程建设和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的事前、事中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发现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严格按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理,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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