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请销假制度

时间:2023-01-13 22:07:33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说明:文章内容仅供预览,部分内容可能不全。下载后的文档,内容与下面显示的完全一致。下载之前请确认下面内容是否您想要的,是否完整无缺。


机关请销假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机关干部作风建设,提高机关工作效能,严肃十部请销假制度,保持机关正常工作秩序,根据有关纪律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经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制度如下:

一、请销假对象为全体机关干部和工勤人员。 二、请销假范围是事假、婚假、产假、病假等。 三、请假批准时间: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外,一年内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四、请假必须具备假条,1天以内书面向分管领导请假。2天以上必须经一把手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开。如遇特殊情况或紧急事情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按照程序口头请假,并在2日内由本人及时补办请假手续。在请假外出后因特殊原因不能返回的,要及时向准假领导续假,返回后及时补办续假手续。凡不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对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干部在请假前,必须事先做好工作交接,请假后不得影响和贻误工作。

五、干部在请假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六、在遇到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或、县政府部署重大工


作期间,干部原则上不得请假。干部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的,或未履行请假手续外出期间,本部门出现生产、安全等重大事故或造成严重影响的,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七、全体机关干部必须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办公室认真做好考勤登记,并将每月考勤情况于次月第一周内进行通报。机关干部在一年内有1次违犯请销假制度的,在全单位干部会上予以通报批评;有2次违犯请销假制度的,取消当年年终考核评优资格并进行诫勉处理;对2次以上不履行请销假制度的,将按《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a7c874132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f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