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销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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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勤,做到勤勉尽责、克己奉公。

第三条 工作时间实行上班签到管理,签到时间为上午810分和下午310分前。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及局属单位工作人员考勤情况进行统计,每月对考勤包括病事假、旷工情况汇总公布。

第四条 工作人员因学习、开会、下乡等外勤原因不能到单位签到的,使用微信工作群进行外勤打卡签到,向单位办公室通报事由、去向、时间等情况。

第五条 全体职工必须自觉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应做好AB岗交接,因公外出或因私(事、婚、丧、产)、因病不能到岗工作的,必须先填写请


假条,经局领导批准同意后,才能离岗,请假条批准手续报局办登记

第六条 全体职工请事、病假不足1天的向股室领导或分管领导请假,1天及以上的需填写书面请假条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主要领导批准。领导班子副职请假由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主要领导请事、病假按县委、政府规定报告批准。 第八天 职工当年请事假一律以当年的公休假冲抵。职工因病请假须持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

第九条 婚假、产假、护理假、探亲假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不计入公休假。

第十条 按规定,职工年公休假分别为: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工龄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职工的公休假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经股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休假。公休假原则上安排一次性休完,若因工作需要不能一次休完的,可适当分期休完。休息日不计入公休假的假期。若县委政府统一安排时间轮休的,按县委政府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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