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 【公布日期】1996.08.15 • 【文 号】国税函[1996]491号 • 【施行日期】1996.08.15 •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征管计算机 软件开发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1996]4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曾于1994年11月1日发出《关于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及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5号),对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的统一开发、加强管理、加快推广应用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现根据全国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就加强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开发管理工作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是税收征管业务过程的反映,也是征管业务正常运行的技术保障。根据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和“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要求,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应逐步实现统一规范,以保证统一的征管业务规程的运行。 二、总局现正抓紧进行全国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工作,该软件开发完成后将首先在全国18个使用世界银行支援贷款和6个使用日本政府贷款的地区试行。作为统一软件应用的基础工作,上述地区还须同时完成机构改革、新的征管业务规程推行、计算机设备配备、人员培训等准备工作。统一的征管计算机软件在上述地区稳定运行后,将逐步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 三、各地在推行税收征管改革工作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的开发应用管理工作。要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确定一套较为成熟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以总局颁发的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为依据,遵循总局有关软件开发的技术标准进行必要的充实、修改和完善(包括平台的更换),以满足现阶段本地区征管计算机化推广工作的需要。 四、经认真审查,总局已决定向全国税务系统推荐使用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等4个单位的征管计算机软件。凡目前没有税收征管软件或已有征管软件但尚不成熟、不完整、修改完善比较困难的地区,不要再另行组织开发,可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为单位在上述推荐软件中选择使用。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确定本省范围统一使用的税收征管计算机软件后,应抓紧组织进行推广应用工作,并使用该软件逐步替换省以下税务机关现已使用的征管软件。 1996年8月15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ae89bee1a5f312b3169a45177232f60dccce77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