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税外函[1998]005号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8.01.13 【实施日期】1998.01.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关于印发我国对外签订税收 协定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的通知 (1998年1月13日 国税外函[1998]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在我国对外谈签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条款中,对上述人员在缔约国对方学习、实习或培训期间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取得或收到的各种款项的税收待遇,都做了明确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不分所得来源,仅做原则性免税规定 这类协定只原则性规定对学习和实习人员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或培训的目的收到的款项,在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免予征税。 1 / 2 二、区别不同所得来源,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主要分三种情况: (一)为了维持生活、接受教育的目的,从其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以外收到的款项,在该国免予征税。 (二)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政府、科学、教育或其他免税组织的赠款或奖金,在该国免予征税。 (三)对来源于学习、接受教育或培训所在国境内的劳务报酬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 为便于在执行中查阅上述有关规定,我们汇集整理了《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现印发你局,供执行税收协定时参阅。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有关学生和实习人员规定一览表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b6754190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d175c0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