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金库”的危害及防范] 如何防范小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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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金库”历史源远流长,俗称私房钱,有着悠久的历史。“小金库”是民间俗语,不是法律规范用语,它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财政部组织清理的小钱柜,80年代开展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时开始俗称“小金库”。我国对“小金库”的治理也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可是“小金库”不但没有被清除,反而愈演愈烈,甚至跟随时代前进的步伐不断地在演变。

一、“小金库”的危害

(一)导致违规违纪行为盛行 我国的《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薄,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也规定,公司除法定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款。而设立“小金库”就与这些法律法规相违背。“小金库”一旦形成,就会被少数人控制,成为挪用或集体私分的对象,有的领导将“小金库”视为私人的钱袋,一些私事的开支也是从“小金库”中支出,公款吃喝就更不用说。20094月至20123月小金库专项治理期间,全国共发现“小金库”60722个、涉及金额3186亿元,责任追究10429人。这就足以说明违规违纪行为的猖狂。

(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私设“小金库”的实质,就是以牺牲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为代价,为个人或小团体捞取好处,变相侵占、隐匿、转移国家和单位收入。“小金库”的资金来源虽然五花八门,但归根结底都属于国家集体性质的资产。在检察机关查处的大量经济案件中发现,以国有资产为职工集资建房或发放个人福利的不计其数,而一经查实,追回这些国有资产成了棘手的难题。在近年来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小金库有几万元的,也有几十万元的,几百万元的,甚至还有上千万元的。就如20094月至201012月这一年多的时间在全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共发现 “小金库”逾4万个,涉及金额超过200亿元,如此短的时间,查出如此大的数额,就足以证明国有资产流失的严重性了。

(三)助长腐败 “小金库”在我国是个“顽疾”,也很普遍,个别领导认为设立“小金库”是正常现象,不必大惊小怪。他们认为“小金库”存在于企业就是一个公开的秘密,企业有了这笔钱,办事方便多了,不管是请客送礼还是为企业打通关系都需要它。但是随着个人私欲的不断膨胀,在请客送礼的过程中也滋生了腐败的思想,把企业的小金库变成自己的大金库,随意支配和挥霍,为行贿等不合法支出提供了资金来源渠道。行贿者行贿既不用自己掏腰包,又不受其他人的监督;受贿者拿钱不留交易痕迹,得到实惠又不承担风险,所以“小金库”助长了腐败,使腐败和不正之风盛行。

(四)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由于“小金库”的资金不纳入单位的正规财务核算中,财政部门监督不到,审计部门查不到,税务部门找不到,使得国有资金游离于国家监管之外,致使会计信息不能反映单位的全部经济活动和资金收入,会计信息失真,财务报表不真实,不利于责任成本的控制,致使企业的经济效益缩水。造成国家、投资人无法从单位账簿中获取单位收支的真实信息,给经济决策和财务分析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五)扰乱经济秩序 “小金库”的资金游离于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之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财政预算监督管理,影响财政资金的合理配置,甚至造成部门单位之间在资金、收入分配上的不平衡、不公平、不合理。一些企业利用“小金库”的资金行贿寻租,打通关系,采用不公平的手段谋取社会资源。“小金库”的存在,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影响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扭曲了市场对资源的合理配置,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挤占了国家资源,造成了政府非税收入被非法转移,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府宏


观调控能力,干扰了国家政策的运行,扰乱了国家财经秩序,影响了国家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小金库”的成因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目前我国法律中尚无对私设“小金库”行为处罚的相关的法律条款,不利于我国从法律层面上对“小金库”进行治理。而“小金库”一直被视为是一种违规违纪行为,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也没有上位阶的法律制度来制约。我国刑法对这种设立账外账的行为,除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设立“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外,并没有对其他设立“账外账”的行为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定,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刑法没有追究设立“小金库”的法律条文,而纪检监察部门受职能所限,不能从根本上遏制“小金库”的发展。国有企事业单位设立与使用“小金库”问题,不仅仅是损害单位内部利益的违纪问题。国有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是社会公众资源,损害的是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于这种侵犯公众利益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由于我国当前缺乏相关的法律规定,导致很多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对“小金库”问题的认识不够,重视不够,觉得“小金库”问题就是违纪问题,出了问题后批评教育一下就可以了。

(二)监督机制失位 “小金库”之所以至今尚且存在,最重要的原因就是监督不到位使得权力过分发挥。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家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下放的权利越来越大,但这并不等于说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可以随意行使权力。有些单位领导集体决定自我奖赏,如领导人员通讯费补助、领导人员误餐补助、领导人员加班补助、领导人员会议补助;有些单位规定薪酬是个人隐私,每个员工只能查问自己的薪酬,不可以查问别人的薪酬,以此隐瞒自己的多拿多占;有些单位制定制度时征求过职工的意见,然而执行制度时没有任何的监督措施,因为制度中根本就没有监督保障措施。国有企事业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往往是谁制定的谁有监督解释权,人事部门制定的人事制度由人事部门监督解释。利益分配都是由内部制度决定的,然而没有人去监督检查内部的制度。内部审计一般只负责内部财务监督,至于内部的其他业务,领导不明确授权,内部审计也不愿多管闲事。内部的纪检与监察也往往是以内部制度由具体业务部门监督解释为由,不插手该类制度的监督,正是由于内部监督机制的缺失,导致了“小金库”问题的产生。在外部监督方面,监督部门注重监督业务活动的结果,不注重业务活动的过程。有些上级监督部门明确宣称,只要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不管任务经费怎么花,哪怕下级机构的领导把公家的钱装进自己的兜里。不仅不制止“小金库”行为,还奖励那些利用“小金库”采用不正当手段完成任务的领导,默许和纵容设立与使用“小金库”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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