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人民币 【发文字号】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修改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2号——关于对《境外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等2件部门规章和《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等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1号——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 【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令[2018]第1号——关于废止和现行有效的规章目录的决定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5.09.05 【实施日期】2005.10.10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经营、装帧流通人民币管理办法 (2005年9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4号) 第一条 为规范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行为,维护人民币法定货币地位和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 / 2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人民币经营、装帧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的货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流通人民币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买卖流通人民币的行为。装帧流通人民币是指将流通人民币进行外部包装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装饰的行为。 第五条 经营流通人民币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是经营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第六条 装帧流通人民币实行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申请的受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是装帧流通人民币的审批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总量控制、限量装帧的原则,根据流通人民币发行量和流通形势,确定单一行政许可的流通人民币装帧数量限额。 第七条 申请经营流通人民币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c378a7029ea81c758f5f61fb7360b4c2f3f2a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