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步街道居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居民代表会议是代表居民开展居民自治,行使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管理本居事务的民主决策机构。 二、居民代表会议由每个居民小组推选,居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居民委员会成员、居民小组组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驻居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组成。居民代表会议由居民委员会主任或居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三、居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居民代表成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居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居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并不得与居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四、经居民会议授权,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民代表会议,其职责: 1、讨论决定居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居级财务预决算,以及居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居政居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监督居民委员会工作; 3、向群众宣传居民会议决定,并带领全体居民认真贯彻执行; 4、广泛收集居民合理意见或建议,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5、必要时提请召开居民会议; 6、否决居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居实际的决定、决议。 五、对相关重大问题决议时,应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遇到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不作决议,留作下次会议讨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d2cb9d566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e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