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 【公布日期】2010.08.18 • 【字 号】武环办[2010]11号 • 【施行日期】2010.08.1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 正文 武汉市环保局关于转发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通知 (武环办〔2010〕11号) 各区、武汉经济开发区环保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辐危中心: 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2010年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要点〉的通知》(环办[2010]17号)、《关于印发〈2010年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0]92号)等文件精神,省环保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为做好我市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经市环保局领导同意,现将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的通知》(鄂环办[2010]125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督查工作,是有效预防环境污染事件、加强企业环境风险和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工作专班,制订相应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确保取得实效。各单位应于2010年8月25日前,将分管领导及具体人员名单报市环保局污防处。 二、精心组织、认真督查。各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同时结合防汛期间环境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对本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检查工作。此次检查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要求高,各单位要克服困难,认真组织,不遗漏单位、不遗漏项点,保证督查工作的质量。要通过此次工作,摸清辖区内涉危企业底数,准确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流向和处置情况和存在的隐患和风险,坚持边检查边整改、化解风险。要加强对涉危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产废单位依法建立危险废物从产生到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并严格实施。要进一步规范经营企业的行为,督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严格遵守危险废物经营管理的各项规定,同时加强对危险废物非法经营、转移的打击力度,确保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不发生二次污染。 三、完善档案、畅通信息。此项工作从8月底开始、9月中旬结束。各单位要建立督查台帐,按排查整治内容归口整理,一户一档,于9月20日前将现场检查表、申报登记表和总结报告报局污防处,并作好迎接环保部、省环保厅抽查的准备工作。 (联系人:局污防处 杨奋文 电话:85805612) 二O一O年八月十八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9f24089075a20029bd64783e0912a21614797fb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