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安全用水告知书.doc农户定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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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用水户安全用水协议书



甲方: 人饮供水管理站

乙方: 镇(乡) 用水户

为明确农村用水管理安全责任和法律责任,加强农村安全用水管理工作,保护农村用水户的利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特签定书如下:

一、产权界定

近年来,县人饮办对农村自来水进行了大规模的建设和改造,根据《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及《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第二章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以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属国家所有,入户工程属农户所有,六条:集中供水的主体工程,有供水管理机构负责养护维修,维修资金从水费中解决,不得向农民收取维修资金。入户工程(指入户检查井、入户分支管、水表、阀门、室内水嘴等包括楼房建设范围管网)由农户负责和维修,若出现因入户工程漏水造成房屋(包括街坊邻居)倒塌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二、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甘政办发(2009227号》及《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第六章、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不交纳者,每天加收2‰滞纳金;超过期限仍不交纳者,可停止供水。

三、农村的电力地埋线路、广播线、有线电视视闭路线等严禁与自来水管线同管路架设,为避免人身、财产损坏等事故,不准混合进入室内。否则,供水部门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停止供水。 四、农户应保证自来水管线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自来水管路保护区内规划院基、建筑房屋、种植危及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树木。

五、农户应配合供水部门加强临时用水管理,临时用水必须到供水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供水部门具体承办临时用水有关事宜,临时用水设备的安装应符合安全供水的规程规定,方可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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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用水户应遵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甘政办发2009227号《甘肃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行办法》第八章管理责任、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和临泽县人民政府文件、(临政发201150《关于印发临泽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不得私自接水窃水和毁坏供水设施等规定,违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在供水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水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应承担其拥有供水设施发生事故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人饮供水管理站 、农户各持一份,上交惠民供水总站、水管所存档一份。

九、本协议经人饮供水管理站 、农户双方同意盖章后生效,有效期到 日为止。



人饮供水管理站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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