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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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保障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专用性,维护税务执法的良好形象,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其服装面料、制作、标志的采购,服装的配发和日常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负责。

第三条税务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税务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配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着

第四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穿着制式服装。 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管理并具有税收执法资格的人员; 税务机关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的人员。 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穿着税务制式服装。 第五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回税务标志: 一调离或者辞职人员; 二离、退休人员;

三被开除、辞退或者其他不适宜穿着制式服装的人员。 第三章服装及标志类别

第六条服装面料,夏服上衣为多异丝涤棉混纺,裤子为涤粘中长仿毛华达呢;春秋服为毛涤混纺贡丝锦;冬服为毛涤混纺缎褙哔叽;防寒服为TPU超细涤纶复合布,保暖层为絮片内胆。

第七条税务服装,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类,以及各类帽子。 第八条税务标志,包括帽徽、肩章、肩徽、领花、胸徽、纽扣、领带。 第四章配 第九条制式服装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二夏服:包括长袖上衣、短袖上衣、裤子或裙子。首次换装发两套女同志发裙子、裤子各一条,男同志发裤子两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内穿衬衣和裤子。首次换装发两套,热区使用五年,温区使用四年,寒区使用三年,到期换发一套。

四防寒服:寒区、温区可根据本地区气候情况配发防寒服一套,使用四年,从第五年起,每四年换发一套。 第十条帽子

春秋装和夏装分别配发帽子各一顶男同志为大檐帽、女同志为女帽;寒区、温区配发冬帽一顶寒区配发棉布皮帽、温区配发布面栽绒帽,根据需要以旧换新。 第十一条标志

帽徽、领花、肩章、肩徽、胸章分别随帽子和制式服装发放,损坏后交旧领新。领带发蓝色、红色各一条,使用三年,从第四年起,每三年换发一条。 第五章服

第十二条服装面料、服装加工及标志制作,根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省税务机关应加强服装生产的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制式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有关服装的工艺、质量和技术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服装生产厂家进行质量和工艺检查,对不按规定组织生产或乱生产、乱销售的厂家,有权责令取消其生产资格。

第十四条省税务机关应指定专职人员,具体负责服装的质量监督和配发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应严格执行统一着装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服装颜色、式样和标志饰物,不得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配备标准。 第六章服

第十六条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着装个人负担服装工本费的30%,其余经费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予以安排解决。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应根据着装人数、配备标准和单位成本核定经费预算,所列预算实行项目支出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章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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