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连锁门店进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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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连锁门店进货管理制度

第一条药品进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购进。

第二条药品必须从零售连锁总部的配送中心购进,不得自行从其它渠道采购药品。

第三条门店应当按照配送中心核定的具体品种存储限量,及时向配送中心报送要货计划,要货计划应做到优化存储结构、保证经营需要、避免积压滞销。

第四条购进药品要依据配送票据建立购进记录,票据或购进记录应记载品名、规格、批号、数量、生产厂商、有效期等内容。票据或购进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五条门店应当收集、分析、汇总所经营药品的适销情况和质量情况,收集消费者对药品质量及疗效的反映,及时向配送中心反馈,为优化购进药品结构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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