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连锁总部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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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连锁总部药品效期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合理控制药品的经营过程管理,防止药品的过期失效,确保药品的储存养护质量,根据《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有效期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收货。

第三条药品应按批号进行储存养护,根据药品的有效期相对集中存放,按效期远近依次堆码,不同批号的药品不得混垛。

第四条对有效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应按月进行催销 第五条本企业规定药品近效期含义为:距药品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足6个月的药品。

第六条近效期药品在货位上可设置近效期标志或标牌。 第七条在计算机系统管理软件中应设置药品近效期自动报警程序,对配送中心及各连锁门店所储存药品的有效期实施动态监控,由信息控制中心和保管员负责按月汇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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