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论文--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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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之我见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逐渐成为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分析现阶段我国消费者维权相关法律存在的问,帮助提出对策和建议。

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以来,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规范商家的商业经济行为、推进消费者保护事业等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现行消法在实践中已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与消费生活的需求和发展。下文指出了若干社会上围绕消法争辩较多的问题,以期早日使消费维权走出模糊地带,为消费者营造放心的消费法律环境。

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起草时理论和实践不足的影响,一些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问题也逐渐显观出来.

(一)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的权利保护范围过窄

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

(三)消费者的维权途径虽多,但难以发挥实效

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四)赔偿主体欠明确,不利于消费者维权

《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




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

(五)赔偿责任难以落实。

即使在法律义务、责任、赔偿方式甚至具体赔偿数额都已经明确的情况下,经营者以种种借口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要求赔偿的现象也普遍存在,对于这种情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第50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法条内容空洞,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大大地削弱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

三、完善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

(一)现在的消费领域已广泛地涉及到医疗(包括医疗美容)、网络、通讯、传媒及其他精神消费,因此《消法》也应在此方面作相应的调整,以切实维护这诸多新兴消费领域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补充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对侵害消费者的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

(二)建立一套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专门用于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赋予工商行政机关权益纠纷行政裁决权.

(三)要强化各级行政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尽量降低消费者侵权发生的可能性。对行政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建议赋予消费者起诉的权利。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充分保障各级消费者协会的经费和人员,赋予消费者协会更广泛的职能。另外,在我国单独建立一整套由中央到地方的单独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专门的消费者行政保护机构统一制定相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规和条例,并且对消费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统一管理.

总之,消费者权益是关系到社会每一个人的权益,并随着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政以及经济的发展、市场的繁荣会更加完善,对不法经营者侵害消费权益的惩罚将更加法制化、制度化,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将不断提高,维权途径将会更多,更高效。这些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所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003262dc3c708a1284ac850ad02de80d5d8060e.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