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生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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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生活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产生活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其中对消费的范围作了界定,要求是“为生产生活的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结束服务”。其中的“生活消费”其实就是经济学理论中所谓的“个人消费”,是指人们为满足个人生活需要而消费各种物质和精神产品,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它首先包括吃穿住行等物质上的消费活;其次包括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活动,如阅读书报杂志,看电影,旅游等。而生产消费则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如企业购买原材料。

商品房买卖是否属于消法中的生活消费内容一直是争议的对象。商品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商通过签订交易合同的方式将未建成或已经竣工的房屋向社会出售的行为。商品房买卖由于买卖合同的存在,一直受民法调整,强调的是主体间的平等地位。但从生活消费的定义看,除了炒房,商品房买卖行为是消费者为了满足自身居住需求所做出的,也属于生活消费的范畴。其次,消法第四条确立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商品房买卖也符合这个原则。事实上,所有的买卖行为都包涵了合同的意思表示,商品房买卖只是将合同有形化,具体化,但本质和其他交易行为并没有什么区别,我认为应当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医疗服务包括对患者进行诊断、治疗、防疫、接生、计划生育方面的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提供药品、医疗用具、病房住宿和伙食等的业务。可以看出,医疗服务涉及到的内容与人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对人身心健康的一种预防和治疗。因为医疗服务涉及到人的健康,关乎到一个民族和国家的根本,所以政府在其中扮演者主导者的角色。除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消法还规定了“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和“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医疗服务均符合这两个原则,应当纳入到生活消费的范畴。



法学142班黄雨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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