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重复信访研究 解决信访老户问题 重复信访是指同一信访人在一定时期两次以上提出同一信访事项。分为不予受理的重复信访和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信访条例》第16条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因此,信访人在60日内向正在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视为不予受理重复信访。《信访条例》第35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若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投诉请求的,应视为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 在信访工作中,不再受理的重复信访经常发生,信访老户多属于这类重复信访。政府相关部门应明确告知其不再受理。在处理重信重访问题上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对不应受理的重复信访要坚决不予受理,决不给重信重访人员任何法律以外的优惠政策。加强不再受理重复信访的研究和分析,对处理信访老户问题、解决重信重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095df0e04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f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