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 学校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 位): (一) 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 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 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 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 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 车库、燃油库等部位; (四) 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 (五)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 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使用部门; (七) 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 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 监控中心、消防控 制中心; (八) 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 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 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 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二、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 防安全管理。 三、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 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填写《校园大型活动审批表》,确 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 保 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 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 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四、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 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 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五、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 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并依法办 并经学校 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 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园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 应当有学校保卫处参加。 七、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保卫处 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 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保卫处备案。 八、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九、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 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标准。 十、学生宿舍、教室和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 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 救援的障碍物。 十一、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并报学校保卫处备案。 十二、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十三、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 案和防范措施。 十四、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 上 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十五、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 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保 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十六、学校及其他驻校单位出租房屋的, 当事人应当签 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 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十七、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学校内用人单位 负责。 十八、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 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十九、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二十、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 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二十一、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二十二、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 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104ed35bc23482fb4daa58da0116c175e0e1e1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