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平安管理制度 为确保平安经营,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消除平安隐患, 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此《消防平安管理规定》。 第一条、各经营主体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并在经营中 做好平安防范工作,做到自查自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 结合”的方针,努力学习消防法规,提高防火意识,在发生 平安事故时要懂得“四会”,即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 会疏散、会逃生自救,切实保障广大师生财产平安和人身安 全。 第二条、经营者须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行配置合格有 效的灭火器、应急灯、平安出口标示,并将灭火器置放于明 显位置;经营场所内商品摆放及装修不得阻挡消防箱、消防 栓等消防设施。 第三条、消防器材和设施要管理到位,如有破坏、移动、 遮挡消防设施、设备的,一经发现或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将 由管理部门给予处分,并由当事人承当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 任。 第四条、为了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不得在通道内摆放货物及堆放杂物。 第五条、严禁商户在经营场所内吸烟、做饭、住宿、严 禁采购、存储、使用、销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及有害物质。 第六条、经营场所内严禁动用明火及进行电焊操作,涉 及动用明火及电焊等作业的需经学院相关部门同意后,在落 实消防平安防护措施,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方可进行施工。 第七条、严禁私拉乱扯电线,发现异常必须及时断掉电 源并请专业人员进行维修。 第八条、违反上述消防平安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 告、停业整顿,所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违规者承当。情 节恶劣者,经管办公室将上报学院,建议解除其合同,并交 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2f31e94ec9aedd3383c4bb4cf7ec4afe04a1b1b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