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解除超标的查封财产部分的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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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除超标的查封财产部分的申请书

贵院在受理赤水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简称富

赤水市人民法院:

登银行)诉我为赤水市竹泉饮用水有限责任公司担保贷款一案时,查封了我的所有商业用房、住房和个人企业“好水源”的资产。

依贵院判决的金额,2016315日前本息合计150余万元,2016315日后以年利率9.9%计算(月利率0.82%,每月利息为12000元左右),如果一年执行完毕,全部本息总计也是164万元左右。而我被查封的财产,远远不止这个数,具体是:

1.我被查封的位于赤水市红军大道君豪城市花园2-8底座-1-1-28号;29号;30号;31号;32号;33号;35号共七间商业门面,每间平均约100平方米,七间门面约700平方米,以每平方1万元计算,全部门面至少600万元以上。另外,原贷款时是以-1-31-1-35号门面抵押,这两间门面共205.08平方,价值200多万元。依银行8折抵押原则,才贷款160万元,说明银行是知道门面价值的,现查封7间门面,已是大大超标的查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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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贵院在查封全部门面的基础上,另查封了我的个人独资企业“好水源”公司和住房等,还查封了其他人的财产,即全部被查封财产价值1000多万,这显然有违公平原则。

我的意见是,被查封的7间门面可以不动,以保证拍卖后能足额清偿富登银行的债务。但对我的住房、“好水源”公司以及其他财产应予解封,这样才不至于影响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为此特申请对门面以外的财产予以解封。



申请人:王俊雅 201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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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178be28f8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b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