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语创编 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高于法定最高利率,而借款人按照此利率履行了还款义务以后,又主张将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的,不应当获得支持,理由如下: 一、 时间:2021.03.01 创作:欧阳语 二、高于法定利率利息抵扣本金无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关于法定利率的规定,主要见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原文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这一条,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然而对于后果,则只规定为“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未规定超出部分可以用于抵扣本金。虽然近年来部分地方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允许将已支付的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或者剩余部欧阳语创编 欧阳语创编 分利息,也有部分法院出台了类似的指引和解释,然而只限于江苏、浙江和重庆等几个省市,对广东并无约束力。而依据《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第二十三条,借款人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借款人主张超过部分抵扣本金或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超额利息折抵本金缺乏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只是某些地方的做法。 三、不支持折抵本金才是对“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是当事人的请求权不被法院支持,结果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不代表实体权利的消灭,与诉讼时效类似。换言之,借款人自愿履行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相当于放弃时效利益,是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具有民事法律效力的行为。因此,即使约定利息高于法定利率,借出人仍有权利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只是基于这项权利向法院提出请求时,超出部分失去胜诉机会而已。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履行,属于处分自己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和支持。而在借款人已经按照约定利息履行了义务的情况下,还要请求超出法定利率部分折抵本金,违反了禁止反言原则,不应当获得支持。 四、利息高于法定利率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欧阳语创编 欧阳语创编 正如上文所论证,债权人对于超出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没有丧失请求权本身,故而实体权利依然存在。尽管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不受保护,然而作为基础的借贷合同并不因此无效。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也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四条,此处的强制性规定仅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最明显区别是有没有明确规定合同违反了该规定无效,然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对于违反了限制利率规定的后果仅仅是“不予保护”而非“无效”,故关于最高利率的规定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借贷合同在约定了高于法定利率的利息的情况下,即使是超出法定利率部分也是合法有效的,债权人只是丧失了高出法定利率部分利息请求的胜诉权。根据合同有效性原则以及禁反言原则,借款人依据合同归还本金和利息,是债权人的合法所得,将已履行的高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用于抵扣本金或者未付利息于法无据,不应当获得支持。 时间:2021.03.01 欧阳语创编 创作:欧阳语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1f43e073386bceb19e8b8f67c1cfad6185fe9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