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www.zzzyls.com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起诉时是否可以要利息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11日,王某称家里有急事,向李某借了人民币10万元,立下借条,李某将10万元现金交付给王某。2016年3月20日,王某称家中亲人突发疾病,又向李某借款人民币8万元,也立下借条,李某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两笔借款都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王某未归还,李某催讨无着,只得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金人民10万元的利息从2015年10月11日起计算,本金人民币8万元的利息从2016年3月20日起计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不管您有任何方面的法律问题都可以直接百度搜索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案件焦点】 民间借贷没有约定利息起诉时是否可以要利息。 【实务争论】 传统的民间借贷主体多为自然人,且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一般具有亲友、同事及朋友关系。借款用途多用于子女婚嫁、教育支出、购买自用房屋、大病医疗等突发性大额支出,相互之间也就没有说利息的事情,但是当发生矛盾的时候就很难评断。实务中,对本案的处理有着不同的意见 河南振豫律师事务所免费法律咨询 www.zzzyls.com 有意见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故对李某主张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还有意见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王某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但李某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也即王某开始逾期还款之日,故李某从起诉之日起至借款付清时止,需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支付给李某。 【律师说理】 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自然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本案中王某无需给付从借款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之间的利息。但无息的借款并不影响李某在王某逾期还款时主张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的规定, 本案属于不定期无息借贷情形,李某起诉之日应视为催告之日,借款人王某仍不偿还的,起诉之日也即被告王某开始逾期还款之日,出借人李某要求借款人王某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所以王某应支付逾期后(逾期即从起诉之日起计算)的利息给原告李某,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到付清借款为止。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11043952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565a4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