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贴片广告、映前广告自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电影贴片广告、映前广告的市场健康发展,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维护广大观众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行业组织规范行为的作用,依据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以及电影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电影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广告行为主体”),应当诚实守信,增强自律意识,遵守本自律规则的要求,承担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第三条 电影广告行为自律规则,是指广告行为主体以行业普遍认可的行为规范,或者以行业组织依程序制定的广告活动规则为标准,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使其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的要求。 第四条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和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作为行业组织,加强与相关社会团体的合作,组织电影贴片、映前广告自律规则的制定和督促实施,并接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二、电影广告内容 第五条 电影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电影广告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树立良好社会风尚。 第七条 电影广告诉求和信息传递,应当充分尊重观众的知情权和认知能力。 第八条 电影广告应当尊重妇女和有利于儿童身心健康,并正确引导大众消费。 第九条 电影广告应当尊重良好道德传统,弘扬健康民族文化,不应表现低俗、迷信和其他不良行为。 三、电影广告行为 第十条 影片贴片和映前广告经营者的资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一条 电影广告行为主体之间应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开展竞争,认真履行各项签订的电影广告合同。 第十二条 电影广告发布者和经营者应当认真履行广告的审查义务。切实把好广告制作、播放的关口。 第十三条 贴片广告、映前广告应在电影票面上标注的电影放映时间之前播放,不得在银幕出现《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后播放,不得占用电影放映时间及在电影放映中播放广告。 第十四条 播放电影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其中,片方、发行方的贴片广告不超过5分钟,院线和影院的映前广告不超过5分钟。 第十五条 发行、放映单位应严格履行合同,加强管理,未经版权方或合作方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删减、替换贴片和映前广告。 第十六条 播放贴片广告及映前广告时影院场内需保持照明灯。 第十七条 电影院应按照电影票面上标注的电影放映时间准点放映,场灯关闭后,影片版权方或经影片版权方授权同意的合作方可在银幕出现《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之前,播放不超过5分钟的电影预告片。 四、自律措施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相关责任者,经查证后,分别采取如下自律措施: (一)自律劝诫; (二)通报批评; (三)取消协会颁发的荣誉称号; (四)取消会员资格; (五)报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 以上处理措施,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十九条 对于作出的自律处置有异议的,相关当事人可以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和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提起申诉,由协会作出最终自律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于违规行为有权向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举报。 五、规则体系 第二十一条 电影贴片广告、映前广告自律规则以及为实施自律规则而制定的相关办法。 本规则是制定电影贴片广告和映前广告管理办法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电影广告自律规则的制定,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广告活动主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和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根据社会反映和市场规则的变革,针对不同内容和形式的广告,可以制定相应的专项广告自律规则。 六、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颁布实施的各项广告自律规则,通过协会的网站、出版物及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的修订,须经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理事会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和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2011年 10 月10日起施行。 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协会 中国电影制片人协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3d10d4055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3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