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财务管理条例 一、 各社团纳新结束后,若要收缴会费,需向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方可收取。 二、 各社团向成员收取会费总额的40%,需上缴社团联合会。 三、 各社团不得擅自向成员收取除会费外的其他费用,如有特殊情况向社联提出申请。 四、 各社团在购买物品时需向提前通知社团联合,在社联人员的陪同下进行购物。 五、 若社团举行活动时经费不足,可向社团联合会申请使用该社团上缴的40%会费 六、 各社团每月需定期与社团联合会汇报该社团财政开支情况。 七、 各社团经费支出需定期向该社团成员公开。 八、 社团联合会工作人员会定期对各社团持有物资进行清点、检查、备案。 九、 社团联合会会定期把每个社团的财政开支情况公示。 附则 一、 本条例适用于山东劳动职业技术学院一切学生社团。 二、 本条例解释权归院团委所有,本条例未尽事宜由院团委另行研究制定并实施。 三、 本条例自发放之日起执行。 四、 如各社团成员对社团有意见或建议,可将此情况反应给院团委社团联合会,院团委社团联合会意见箱: 院团委社团联合会财审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3f6cfcbd5bbfd0a7956733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