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意产业研发中心财务管理条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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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意产业研发中心财务管理条例制度



本条例依据《创意产业研发中心章程(试行)》的主体内容及基本原则制定,作为本中心及所属各专业研究所财务管理的准则执行。

第一条 本中心的经费主要来自如下五种渠道: (一) 政府与学校的专项财政拨款; (二) 纵向科研课题经费;

(三) 横向产学研科研合作项目经费; (四) 创意产业人才培养经费; (五) 产业孵化项目收入。

第二条 除上述经费来源渠道(一)、(二)两类是根据国家有关财政拨款的文件与纵向科研课题的申报书批复文件下达外,本中心其他三类经费均需有相应科研项目、科研合作的合同文本规范确立。

第三条 本中心所有经费的使用均根据国家有关高等院校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条例规范使用,并遵守如下三条原则:

(一)纳入免税范畴的“纵向科研课题”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经费用途以及所占开支的比例;

(二)属于有偿科研合作性质的“横向科研课题”经费需按规定缴付有关税、费后,其余额部分作为可支配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三)由本中心及所属研究所发放给科研人员、兼职工作人员的劳务报酬、岗位补贴需按法律规定缴付个人所得税,并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扣缴。

第四条 本中心实行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并为各研究所和单项科研项目设立专门核算帐户。中心办公室主任兼财务总监是中心财务管理的负责人,协调与学院计划财务处、科研创作处的财务事项与费用支取等工作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五条 本中心所属各研究所长和中心管辖的单项科研项目负责人是所属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人,直接管理扣除管理费后可支配的科研经费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负责。

第六条 研究所内部须建有本所年度财务收支的明细账,并有专人负责登录,每半年一次与中心的核算帐户进行核对。

第七条 本中心遵照学校计划财务处的有关规定,对支票、现金的领取、使用与报销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本中心所有,经学院院长批准执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4db0810c874769eae009581b6bd97f192279bf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