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苏格拉底生与死及其法律意义

时间:2022-12-31 17:28:25 阅读: 最新文章 文档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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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苏格拉底被处死了。 但从他的死我们似乎明白了在西方法治文明的源头,苏格拉底之死的重大意义:也许法律会枉正错直,也许上帝会说恶法非法,但是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个法律也许要使千万个“苏格拉底”受冤,但只有在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前提上,雅典人民才有法治的保障。苏格拉底必须死,因为雅典的法律需要生。

关键词:苏格拉底 处死 分歧 言论自由 法律意义

死亡本来是个自然事情,每个人都会面临着死亡,然而苏格拉底之死之所以溢出这些日常死亡事件,成为人们反复思考的主题,就是因为这样的死亡集中体现了人类所面临的尖锐矛盾和困境,从而具有了更为普遍和一般的意义:为什么在一个民主和自由的国度里,竟然不能容忍一个智者的自由思想和自由言论?[②] 他的死源于他与雅典城邦的三个分歧:[③]

首先一个分歧是要不要实行民主制度的问题。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是政治的动物”。

因此,人的天性就是参与城邦的政治生活,“这意味着公民有权在有关他的生活和他的城市的决定上参与辩论,有权投票。”这就是雅典的引以为自豪的民主政治。正如伯利克里Pericles在“阵亡将士国葬典礼上”的演讲中自豪地宣称:“我们的制度之所以被称为民主政治,因为政权是在全体公民的手中,而不是在少数人手中。”[④]

但是,苏格拉底的看法与此完全对立。他认为城邦不能够由公民自己来治理,是要由“知道如何统治的人来治理”。这种思想显然与希腊的民主思想是相矛盾的,

正是这种态度使得我们在苏格拉底面临死亡的坦然与革命党人面对死亡的坦然之间化开了截然的界线:前者是伦理的态度,后者是道德的态度。所谓道德的意味着这种死亡建立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之上,而伦理的则意味着死亡仅仅确立自我与自我之间的关系。一个生命的死亡可能重于泰山,也有可能轻于鸿毛,而死亡在这一道德等级序列上的位置取决于他是为神圣的革命事业或全人类的(大写的“我”)献身,还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死。正确的答案显然是“生命城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里的自由显然是全人类的自由,还它相比,个人的生命体验和情感还算得了什么呢。因此,为神圣的革命事业而死是在道德上最为高尚的一件事。

由此我们似乎明白了在西方法治文明的源头,苏格拉底之死的重大意义:许法律会枉正错直,也许上帝会说恶法非法,但是在世俗之城里只有一个人们必须遵守的法律,这个法律也许要使千万个“苏格拉底”受冤,但只有在苏格拉底服从法律的前提上,雅典人民才有法治的保障。苏格拉底必须死,因为雅典的法律需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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