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生之死的法律意义 【摘要】苏格拉底被处死了。但从他的死我们找到了西方法治文明的源头。苏格拉底必须死,因为雅典的法律需要生。 【关键词】分歧;言论自由;法律意义苏格拉底之死可以说是西方历史上最早的一桩冤案。但他的死却有着非常重大的法律意义。 他的死源于他与雅典城邦的几个分歧: 首先一个分歧是要不要实行民主制度的问题。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是政治的动物”。 但是,苏格拉底的看法与此完全对立。他认为城邦不能够由公民自己来治理,而是要由“知道如何统治的人来治理”。这种思想显然与希腊的民主思想是相矛盾的,与上述分歧联系在一起的第二个分歧:如果说参与公共生活所要具备的美德是知识的话,那么这些美德是不是可以传授的?对于希腊人而言,由于他具有作为政治动物的性质而具有“这种过群体生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美德。 与此相反,苏格拉底认为,真正的知识只有通过绝对的定义才能得到,除此之外仅仅是一些意见。因此,一个人不知道关于鞋的绝对的知识,他怎么能够作鞋匠呢?不知道病的绝对知识怎么去治病呢?不知道关于善的绝对知识,怎么能够实施自己治理自己的民主政治呢?苏格拉底正是利用自己的诡辩和讽刺,与政治家、各种艺人以及青年人进行谈话,揭露他们的愚蠢和无知,最终激怒了城邦所有的人。 正是这些分歧,导致了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正如斯通所言,“苏格拉底的真正过错在于他用过分简单化的方法和哲学上的简单化的前提来攻击雅典的城市,它的领袖和民主政体。”这样的攻击也确实在腐蚀了青年,事实证明,苏格拉底的弟子(比如克里底亚斯)往往是惨无人道的暴君或独裁者,一度曾经支持三十僭主推翻雅典民主政治的社会力量就是“苏格拉底化的”反对民主政体的青年。 因此,苏格拉底的言论不仅仅是反民主的,实际上还是反社会的。 由此可见,尽管苏格拉底之死揭示出了民主与自由或者说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矛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剥夺苏格拉底的个人自由的并不是雅典的民主制度,也不是雅典公民积极参与城市生活的政治自由或积极自由,而是法典的法制。当雅典的法院不再是保护个人权利的场所而仅仅是表达政治意志的工具的时候,当司法审判不是依赖法律的逻辑理性而是依赖大众的激情的时候,处死苏格拉底仅仅是迟早的问题。正如斯通所证实的那样,处死苏格拉底并没有导致雅典人的反省,这足以看出这样的审判在当时其实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法律审判而已。因此,处死苏格拉底并不是雅典的民主的污点,而 是雅典法制的耻辱。雅典的民主使雅典自由的公民勉于斯巴达式的专制,由此成为自由人向往的乐土,而雅典的法制不但没有为私人设定他人不可侵犯的空间,而且直接成为公共权力破坏个人信仰自由的工具和媒介。这是人类法律史上最可耻的一页,因为苏格拉底的审判不同于中世纪的宗教审判和法国大革命的革命审判,也不同于法西斯赤裸裸的暴力和文化大革命中的批斗或武斗,它是以法律的名义进行的审判,因此它玷污了法律的声誉和尊严,尽管我们的法律今天依然在这种耻辱中苦苦挣扎。 尽管苏格拉底的主张是反民主的,甚至是反社会的,但是斯通认为这种主张仅仅是言论而不是行为,“苏格拉底是为了他的言论,而不是为他的任何行为受到了起诉”,“审判苏格拉底是对思想的起诉。他是语言自由和思想自由的第一个殉道者。”如果苏格拉底捍卫言论自由的话,为什么在苏格拉底的审判中并没有为自己的言论自由进行辩护呢?他完全可以慷慨陈辞…… 那么我们如何来理解苏格拉底的对待死亡的态度,这种态度与我们所熟知的革命党人英勇就义时的大义凛然有没有区别呢?首先要指出的时,苏格拉底尽管生活在语言的世界里,但是苏格拉底所追求的并不是斯通所说的言论自由,那时还似乎没有新闻检查制度,城邦也没有垄断公共舆论,除了宣扬民主与自由雅典也似乎没有主导的意识形态。在我看来苏格拉底所追求的实际上是信仰自由,以及在这种信仰的基础上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的自由。苏格拉底在特尔菲神庙获得一个神谕,这个神谕告诉他,他是雅典最智慧的人,为了证明这一点,他和上至官员下至平民百姓的各行各业的人尽心交谈,在这些交谈的过程中,他并没有发现人们并他更智慧,尽管他自己并不知道智慧是什么。但是,他有一点是坚信不疑的,那就是一个人“要照顾自己的灵魂”:“我到处走动,没有做别的,只是要求你们,不分老少,不要只顾你们的肉体,而要保护你们的灵魂。”正是出于“照顾自己的灵魂”,他才追求绝对的定义,远离现世的生活,尽管这种生活是自由民主的。因此,他才会不相信雅典的民主政治,因为人们并不知道美德是什么,他也不相信医生可以看病,因为医生不知道病的定义是什么,他也不相信鞋匠可以卖鞋,因为鞋匠不知道鞋的定义是什么。当然,我们无法判断苏格拉底本人是不是生病不看医生,甚至不穿鞋。重要的是说,这种信仰使得他更看重自己的灵魂或者精神生活而不是自己的肉体或者物质生活。因此,死亡在他的眼里并不象我们想象的那样是一件可怕的事情。 正是这种态度使得我们在苏格拉底面临死亡的坦然与革命党人面对死亡的坦然之间化开了截然的界线:前者是伦理的态度,后者是道德的态度。所谓道德的意味着这种死亡建立在自我与他人的关系之上,而伦理的则意味着死亡仅仅确立自我与自我之间的关系。革命党人之所以能够坦然地面对反动派的死亡审判,并不是他本人天生的不怕死,而是由于确立了一种道德关系使得这种死亡具有了道德上的意蕴。这种道德由两部分两组关系组成,首先是个人与自己的信念之间道德的关系,在这种关系上,正象柏林在对积极自由所做的精湛的分析中指出的那样,个人面对构成信念的“我们”是微不足道的,甚至是没有意义的,人民的利益、集体的利益、祖国的利益高于一切。一个生命的死亡可能重于泰山,也有可能轻于鸿毛,而死亡在这一道德等级序列上的位置取决于他是为神圣的革命事业或全人类的(大写的“我”)献身,还是为了个人的私利而死。正确的答案显然是 “生命城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这里的自由显然是全人类的自由,还它相比,个人的生命体验和情感还算得了什么呢。因此,为神圣的革命事业而死是在道德上最为高尚的一件事。 参考文献 [1]柏拉图着,严群译《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申辩、克力同》(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 [2]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 [3]斯东(IFStone)着,董乐山译《苏格拉底的审判》。 [4]修昔底德(Thucydides)着,谢德风译《伯罗奔尼撒战争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 (作者单位: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政治部)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d132f0a801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7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