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关于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法规类别】煤矿与矿区 【发文字号】环审[2018]84号 【发布部门】60242 【发布日期】2018.09.06 【实施日期】2018.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4 生态环境部关于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龙王沟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环审[2018]84号)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龙王沟矿井及选煤厂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国源矿业〔2018〕1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属神东煤炭基地准格尔矿区规划矿井之一。井田面积51.15平方公里,设计建设规模1000万吨/年,服务年限56.3年,配套同等规模选煤厂,矿井属瓦斯矿井。设计可采煤层3、5、6上、6和9号共5个煤层,井田划分7个盘区,设1个主水平和3个辅助水平开采,首采区为61盘 1 / 2 区。采用斜井开拓方式、综采采煤法,全部垮落法管理顶板。选煤采用重介浅槽分选工艺。主要建设主斜井、副斜井、回风斜井及选煤厂等主体及其辅助工程,以及储运、公用及环保工程。铁路专用线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该项目建设符合发展改革委《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格尔矿区总体规划(调整)的批复》(发改能源〔2011〕2864号)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08〕85号)要求,取得了国家能源局《关于内蒙古准格尔矿区龙王沟煤矿化解过剩产能置换方案的复函》(国能综煤炭〔2017〕101号)。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我部审批即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违法行为已经查处。你公司必须认真吸取教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该项目所产生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可以得到缓解和控制。我部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4709aa5b42acfc789eb172ded630b1c58ee9b0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