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职业与法官德性伦理的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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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业与法官德性伦理的建构

王申

【期刊名称】法学 【年(),期】2016(000)010

【摘 要】德性伦理学作为规范伦理学的一个分支,是把关于人的品格的判断作为最基本的道德判断的理论.德性伦理学要求人们成为具有某种道德品性的人.德性就是人依照自己的“固有本性”或根本“法则”而行动.法官的历史其实就是法官道德活动的现象界.司法伦理精神包含了构成法官共同体的伦理秩序、法官的道德品质、司法伦理的精神性、体系性元素,以及由这些元素所形成的完整的法官道德形态.官职业伦理是法官为自身所立之法,它的必然性源于法官职业本身.在法官的所有属性中,德性是最为高贵的.法官是社会良知的典范、正义的榜样、道德的先进者和法律的捍卫者.司法伦理规范其实是法官职业价值理念的凝结,也反映了法官职业的道德理想.

【总页数】9(P125-133) 【作 者】王申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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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审判5.论我国“双重独立”司法体制的建构——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与法官独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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