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法和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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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和礼制

西周王国利用从原始社会父系氏族组织蜕变发展而来的血缘宗族关系——宗法制度,为奴隶主贵族阶级统治的工具。

宗法制度是奴隶主贵族阶级的继承法,也是继统法。实行这种继承法,必须首先严格区别嫡庶关系。例如,天子世世相传,每世天子都是嫡长子继承父位而为第二代天子,奉戴始祖,是为“大宗”。其同母弟与庶兄弟封为诸侯,是为“小宗”。每世的诸侯也是由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诸侯的,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封为卿大夫,是为“小宗”。每世的卿大夫也是嫡长子继父位为第二代卿大夫,奉始祖为“大宗”,他的诸弟为“士”,是“小宗”士的嫡长子仍为士,其余诸子为庶人。诸侯对天子为小宗。但在其本国为大宗。卿大夫对诸侯为小宗,但在其本族为大宗。可见,凡大宗必是始祖的嫡系子孙,而小宗则或宗其高祖、或宗其曾祖、或宗其祖、或宗其父,而对于大宗则都为庶。

依照宗法的规定“有百世不迁之宗,有五世则迁之宗”《礼记·大传》。因为大宗的始祖只能有一个,不可能有两个。所以大宗永远是大宗。至于小宗由于族类繁衍的结果,分家出去,另立门户的人越来越多,小宗也就不断增加,一般到了五世就必须分出一些子孙。就是说《礼记·丧服小记》的:“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继祢者为小宗,有五世而迁之宗,在继高祖者也;是放祖迁于上,宗易于下,尊祖故敬宗,敬宗所以尊祖称也。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所以万斯大曾说:“宗法何昉乎?古之时,诸侯之嫡长子为世子,嗣为诸侯;其余支庶之后,族类繁多,惧其散而无统也,因制为大宗小宗之法。

以例言之,文王的嫡长子武王是大宗,被封为诸侯的文王其他的儿子如周公,就是小宗。武王和周公的关系,从血统上来说,虽是兄弟,但从政治上来说已变成君臣关系,因此,只有武王才有祭祀文王的特权,周公是没有这种资格的。周公只有在武王的统率之下,才能参加文王的祭典。这是因为武王是周公的大宗。所谓“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就是这个意思。

周公被封到鲁国后,他是鲁国的始祖,也就是所谓别子。依据规定,“继称者为小宗”所以周公的儿子伯禽及其嫡系后裔,对周天子来说,就变成了小宗。但在鲁国内,他是继承其始祖周公的,也就是继承“别子”的。按照“别子为祖,继别为宗”的规定,伯禽又是大宗。被分封为卿大夫的周公的其他儿子,即伯禽的诸弟,对于伯禽来说,又变成了小宗。同样道理,在鲁国,只有伯禽及其嫡系子孙才有祭祀周公的特权,伯禽的诸弟只有在他的率领之下,才能参加祭祀周公的祭典。卿大夫和士的关系,也是如此,卿大夫是大宗,士是小宗。 根据《礼记·丧服小记》和《大传》为代表的汉儒的解释,宗法制度是卿大夫士的继统法,与天子诸侯无涉。所以他把君统与宗统分开,以为天子诸侯的继统为君属于君统,卿大夫士的继统才是宗统,而宗法制度是指后者说的。因此《礼记·郊特牲》有“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诸侯”的说法。清代学者更加强调这点,例如穆瑶田就把宗法制度看成是“以兄统弟”的“兄道”《宗法小记》。这个看法与古籍、金文所载不合,因而颇难成说。例如《诗经·大雅·文王篇》云:“文王孙子,本支百世”,是说文王既然为君,他的子子孙孙就是百世不迁的大宗。《诗经·大雅·板篇》又说:“大邦维屏,大宗维翰。“大邦”,指诸侯;“大宗”,郑玄注云:“王之同姓之适(嫡)子也”,前句是就政治关系而言,后句是就宗法关系而言。这里是把周天子和同姓诸侯的政治关系和宗法关系视为一体的。这种思想在金文中也有反映。例如《善鼎》云:“余其用格我宗子雩百姓。”这里是把“宗子”与“百姓”对列,似也说的是本宗子弟。特别是1956 年出土的《盠驹尊》铭文中,说得更为明白。这个贵族自称是周天子的“旧宗小子”,即周天子的同族人,在“对扬”天子的宠遇时说:“万年保我万宗!,在另一铜器《盠方彝》铭中又说:“万年保我万邦:”这里的“万宗”是就宗法关系而言,“万邦”则是就君臣关系而说的,也没有把君统与宗统分开。正是因为周天子有这种关系联系着,他在当时才能具有无上的权威。《诗经·小雅·角弓》云:“骍骍角弓,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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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反矣!兄弟昏姻,无胥远矣!尔(指幽王)之远矣,民胥然矣!尔之教矣,民胥傚矣!此令兄弟,绰绰有裕:不令兄弟,交相为瘉。..毋教猱升木,如涂涂附,君子有徽猷,小人与属。..雨雪浮浮,见 曰流。如蛮如髦,我是用忧!”诗中一再宣扬:必须团结宗族,巩固其统治,然后才能征服“小人”,否则宗族涣散,“小人”反上,如猿升木,则将无法统治。看,宗法关系在周天子的眼里该是多么重要!上引诸例无不充分证明西周天子和诸侯都以君统与宗法合而为一,这和汉儒以来的宗法说,正好相反。

由于西周奴隶制国家体制是与宗法关系密切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各级奴隶主贵族十分重视“宗子”的特殊地位,十分注意树立牢固的“尊祖”观念,对祖的尊重,主要表现在祭祀上,但是在当时并非所有的子孙都有祭其祖先的资格。例如继祢者只能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继,皆不能祭,只有继始祖者的“宗子”一系才是有主祭的特权,其余的都没有祭始祖的资格。但是,不论什么人又不能不祭祖,而为了要祭祖,只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样一来,“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来,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诸庶子所敬,因而无形中便得到了统治他们的作用。西周时期,从政治上讲,一国无二君;从宗法上讲,一庙无二祭主。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这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宗法制度不仅应用于周室的同姓间,而且和异姓诸侯间也有关系。周制,同姓不婚,而异姓则互为婚媒。所以周天子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周初的封诸侯、建国姓,就是把氏族组织扩大为政治组织,也就是氏族组织变成国家机关,奴隶主贵族通过宗法制度,建立了一套周密的统治网。

在西周奴隶社会里,依照血缘的亲疏远近分成许多等级,联系这种等级关系的是血缘,维持这种等级的则是礼制。在原始社会里,人们的意志和感情服从于集体,其言行以自然形成的风俗、传统为准则,“在大多数情况下,历来的习俗就把一切调整好了”这种原始礼在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之后,由于公社的残存,并没有烟消云散,反而把那些不平等原则法定化、神圣化,彼推广出去,用以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一些仪式也被固定化,涉及面更为广泛、庄严、典重,并且通过各种途径贯彻到人民中去。周代社会的礼就是这样在原始礼的塞础上演变而来的。

西周的“礼”与“仪”同义,所以礼仪二字常常连用。《诗经·小雅·楚茨篇》的“礼仪卒度”“礼仪既备”便是其证,礼的内容,主要包括冠、昏、葬、祭、享、燕、朝聘、衣服、车马和宫室等。春秋以后,礼的概念逐渐扩大,几乎包括一切具体的典章制度。礼有“贵贱有等”《礼记·坊记》“长幼有序”《孟子·滕文公上》“朝廷有位”《礼记·坊记》“男女有别”《礼记·大传》)和“贫富轻重皆有称”《荀子·礼论》)等作用,礼是奴隶主贵族统治人民的重要绳索。

“礼”与道德和法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礼”所表现的总问题也就是所谓“意志”“责任”“必然和自由”等问题。“礼”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另一种形式的表现,是强加给被统治阶级的责任,被统治者如果触犯了“礼”中所体现出来的阶级统治原则,就会受到非自由的对待。因此,“礼”决不是什么阶级的和谐,而是阶级的另一种方式的强制。“礼”从属于特定的道德,在阶级社会里,超阶级的道德是不存在的,因此,把来自原始社会而演变为阶级社会的“礼”,说成是原始社会的民风民俗是不对的。马克思说:很明白,在这里和在那处一样,“社会的统治阶级的利害关系,总是要使现状当作法律,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并且要把它的由习惯和传统而固定化的各种限制,当作法律的限制固定下来”这里所说的法律也就是周代的“礼”。周代的奴隶主贵族阶级把从过去习惯传统一切有利于他们的东西都固定下来,变成不可侵犯的“礼”,它自然就成了维护和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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