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案例分析万泽曹艺传 Revised by BLUE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2,2020. 物业服务应无偿配置专用房 曹 艺 案例简介 某小区新建成,并于一年后已完成全部交付使用。小区内有一栋三层楼的物业服务用房,其中一、二楼为物业公司办公用房,三楼是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开发商认为此物业服务用房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规划要求,更是投入了相当资金,因此也应该是有所回报,是有偿使用的。于是想通过增加物业费来作为物业服务用房的使用费。后由于业主们的强烈反对而搁置。 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便开始使用三楼的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由于看到业主委员会的活动并不是很多,物业公司觉得该房一年中大部分的时间都闲置是浪费资源。于是为了获取更多利润,物业公司偷偷将三楼出租出去,做了健身房和棋牌室,仅留了一个建筑面积不足9平方的小房给业主委员会活动使用。业主委员会在得知后和物业公司闹得不可开交,最终对簿公堂。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关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和使用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物业服务用房的来源和面积上的限制。《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作出规定:“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从此条文可知,物业服务用房是由开发商无偿配置的,是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54e4d76690203d8ce2f0066f5335a8103d266f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