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类价值文档精品发布! 以货抵款如何进行财务处理[会计实务,会计实操] 某制鞋企业与商场是固定客户,双方签订合同,如果存在产品质量、延期支付货款等问题,一方要按一定比例支付另一方赔偿金。该制鞋企业销售一批鞋子,因质量问题商场要求按合同支付赔偿款5万元。经协商,商场同意用鞋子顶抵赔偿款。企业在购销业务中,引起销售方赔偿的原因主要有两大类: 一是人为因素(包括设计缺陷、加工、运输、保管、时效等); 二是自然灾害。用产品抵付赔偿款主要涉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增值税方面。无论是用原材料还是用产成品抵付赔偿款,都涉及存货的价值转移问题。《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其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以产成品抵付赔偿款,应该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如上例,该企业以鞋子抵付赔偿款应纳增值税为5×17%=0.85(万元);如果企业以原材料抵付赔偿款,应作增值税进项转出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明确,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54e7b7f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82e594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