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钢铁公司财务管理制度(18个doc)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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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北兴特殊钢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风险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条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充分理由原则

(一)对外提供的担保必须给公司带来重大利益,或不提供担保必然给公司带来重大损失,且带来的利益或损失明显大于相关担保风险损失的;

(二)与被担保单位存在相互担保协议,且相互担保规模相当; (三)坚决杜绝人情担保。

第四条 对外担保必须坚持反担保原则。即要求被担保单位提供可靠的反担保,或提供可执行的抵押或质押,使担保发生损失时可以得到补偿。

第五条 对外担保必须由项目建议部门会同财务部门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必须索取被担保单位的营业执照、经审计的近期财务报告等基础资料;必须掌握担保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资料;必须对被投资单位的资信情况、还款能力严格审查,对各种风险充分预计,并提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

第六条 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或由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批准后由公司实施,公司其他任何部门或个人均无权代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对外担保的授权审批权限。 (一)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单笔担保金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年度累计金额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对外担保项目由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审批。

(二)超出总经理审批权限的对外担保项目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应不超出公司章程中有关规定。

(三)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担保项目由股东大会审批。

第八条 对外担保有效期内,有关责任部门必须对有关担保事项严格监控,对风险情况及时预警,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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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司为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履行代为清偿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及反担保人追偿。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其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2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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