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制度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发挥财务部门在公司经营与运作过程中的反映、控制、参与和监督作用,全面揭示经济活动的发生及结果,根据国家的财政金融政策和《会计法》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分(子)公司. 第三条 集团公司推行“统一管理,统一计划,分业经营,独立核算”的管理体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领导全公司的财务工作,分(子)各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监督本单位的一切财务活动。 第四条 公司鼓励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积极依法依本制度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分(子)公司和股东权益。 第五条 财务部门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应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依法、依制度和依工作程序;勤奋廉洁,恪守高尚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公司及各分(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强化服务意识,增强工作技能;努力改进财务工作质量,讲求财务工作效率,降低财务管理成本;保守职业秘密。公司及各分(子)公司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依此办理财务事宜,并积极协助、配合财务部门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权归集团公司董事会。各分(子)公司依据本制度拟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财务人员管理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财会人员包括财务总监、财务经理、会计主管、会计、出纳. 第一章 聘任与管理 第二条 所有人员一律由集团公司聘任和管理. 第三条 所有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和行政部共同选拔、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 第四条 各财务人员均由集团公司委派,实行轮岗制度,在每个单位或岗位的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年,期满后由集团公司视需要续聘留任;在任职期内不称职或因其他需要,集团公司有权提前解聘或调动。 第五条 财会人员的工资统一由集团公司发放,其奖金及福利由所在公司结合本单位经济效益核发. 第六条 对被委派的财会人员实行定期述职制度,在任期内经综合评议不合格的,公司予以免职或辞退. 第七条 被委派的财会人员接受集团公司财务部和所在单位的双重领导。对不服从所在公司正常管理、不爱岗敬业或业务水平低下的财会人员,所在单位有权向集团公司申请调离.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八条 热爱公司,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坚持原则,抵制不正之风,有良好的财会人员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有财会人员上岗资格证,财务负责人应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十条 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十一条 搞好所在公司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对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二条 参与所在公司业务计划的制订和主要经济合同的审查与执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 组织编制财务计划,落实完成计划的各项措施,对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解决办法。 第十四条 加强所在公司的资金和资产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组织资金调拨与结算。 第十五条 积极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考核。 第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尽的其它职责. 第四章 离任与交接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调动或离职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接以下程序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1、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审计部派员组成审计小组,办理离任审计。 2、经审计合格后,方可办理交接手续,未办清交接手续后,不得调动或离职. 第十八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动时,要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会计账表、凭证、印鉴、文件、会计软件、密码及数据磁盘,并将现金、有价证券、支票、发票等与出纳核对一致,在监交人监督下按移交清册内容移交,并对遗留问题和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第十九条 交接完毕,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及需说明的其他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五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条 对财务经理工作质量和职责履行考核由集团公司行政部、财务部进行。同时考核结果报行政部,与其效益工资挂钩。对财务经理的考核采取按季考核、年终综合评价的办法。其他财务人员的考核在各分(子)公司进行,年终将考核结果报集团公司财务部。 考核内容以所在公司的会计基本制度执行情况、财务制度和财务计划执行情况、会计基础规范化管理工作以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制度贯彻执行情况、所在单位的内在管理水平为主.考核结果与个人的经济利益及评先挂钩. 财务经理的考核办法详见《湖南芙蓉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2005年度财务经理考核办法》。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一章 会计核算原则 第一条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会计凭证和帐簿、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 第二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以人民币为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36e4bf757d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