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和有意延迟发放工资的涉税分析 一、实务案例 某企业因经营不善,2010年度出现严重财务困难,拖欠了大量职工工资。其中拖欠职工张某2010年1月到2011年8月仅发放的工资400元/月生活费,张某每月工资4000元。2011年度该企业财务状况有所好转,企业于2011年9月一次性清偿拖欠的职工工资,其中清偿张某工资72000元,另发放了2011年9月应发放的工资4000元。 二、税务处理 (一)拖欠职工工资和有意延迟发放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按月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两项规定是一致的。但由于各种原则,企业拖欠员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于一次性发放多月拖欠的工资,如何计税,观点不一。有观点认为,一次性发放多月拖欠的工资合并为一个月计税,理由是工资实际发放才须纳税,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的月份,作为一个月合并计税;如果分解到以前所属月份,属于逾期申报纳税,应加收滞纳金和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五、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拖欠职工工资并非各种名目奖金,两者有本质的区别。按月发放的工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和企业的相关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拖欠职工工资则是违反了按月发放的相关规定。其实在个税相关文件中也是有所体现,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拖欠职工工资一次性发放,不是一个月的工资,而是违反了按月发放的相关规定而补发的,应分解到应发的所属月份。 如果企业将8月应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发放,则和拖欠职工工资有本质的不同。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这种不合理的工资按排,目的在于少纳个人所得税。这不但违反了《劳动法》也违背了税法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就工资、薪金所得适用新旧税法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其中对应在8月底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9月发放工资的情况,须合并为一个月计税。个人理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其一,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2000,2011年9月1日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不合理的工资按排‚减少了计税依据;其二,以减少缴纳个税为目的,是不正当的理由。如果根据此项规定,则8月份的个税应重新核定,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但由于扣缴义务人8月的税款没有在次月7日前申报纳税,须按《征管法》加收滞纳金和处罚。 如果将8月应发放工资有意延迟到9月发放工资的情况,合并为一个月计税,减除费用标准只能是一个月,2011年9月1日后的减除费用标准3500元。8月份的减除费用标准为2000元,如果分成两个月则是55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合并为一个月计税不减少计税依据,也没有逾期申报纳税,无须加收滞纳金和处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张某2010年1月到2011年8月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计算: 1.2010年1月到2011年8月发放的400元/月,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每月个人所得税:[(4000-2000)×10%-25]×400÷4000=17.5元 小计17.5×20=350 2.2011年9月补发放的工资3600元/月,应适用2011年9月1日(含)以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 每月个人所得税:(4000-3500)×3%×3600÷4000= 13.5元 小计 13.5×20=270 张某2011年9月取得的工资4000元个人所得税计算: 小计(4000-3500)×3%=15元 如果应在以前月份应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2011年9月初发放,比如将张某8月份应发放工资4000有意延迟到9月初发放,则应与9月取得的工资4000元合并为一个月计税。 9月份个人所得税:(8000-3500)×10%-105= 345元 应在以前月份应发放工资,而有意延迟到2011年9月初发放,由于合并计税和拖欠工资的计算相比,多缴345-(17.5+ 13.5+15)=299元。很显然合并月份越多,计税依据越高,税率越高,个税也越多。 (三)不合理的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将不得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扣除。不合理的工资按排,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合理的工资,企业所得税税前将不得扣除。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6c04080d2f34693daef5ef7ba0d4a7302766c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