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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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授予学士学位的要求和标准

第六条 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的原则,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品行端正。

2.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取得规定的毕业学分,其中包括公共选修课8个学分;第二课堂拓展学分4个学分,必读书一门2个学分,并且补考学分在25学分之内的。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门知识。

3.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或其它实践环节)达到规定要求,表明确已具有担负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4.英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未经学校许可,学生在校外报名参加有关等级考试的成绩不作为本校学位审查依据。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后仍不悔改者。

2.因有打架、斗殴、流氓、偷盗、扰乱社会治安等行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受拘留者。 3.在校期间曾受过留校察看及以上纪律处分者,或曾受记过处分,经师生评议无明显悔改表现者。 4.毕业时,本专业培养计划内的必修课程(含教学环节)、限选课有不及格记录的计划学分数累计25学分(含)以上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六级报名资格线或通过江苏省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应课程有不及格记录的计划学分数可减免)。

5.英语专业毕业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英语专业毕业生未通过英语业四级考试或专业八级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

6.因各种原因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7.其他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八条 凡因本细则第七条第4款而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考试作弊行为,且具备下列条件者,经本人申请,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可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参加教务处核定的竞赛活动如数学竞赛、电子设计大赛、数学建模竞赛、力学竞赛、物理竞赛、“挑战杯”竞赛、创业设计大赛等竞赛获得省级及以上奖励,授予学位时,有不及格记录的计划学分数减少5个学分,但不重复计算。合计后,有不及格记录的计划学分数在25学分(不含25学分)以内。

第九条 仅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原因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参加毕业当学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规定标准者,在次年6月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校可延期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凡仅由于成绩原因而未获得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试读学生除外),可在规定的延长学习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经审核同意后,重新跟班修读有不及格记录的课程,达到授予学士学位条件,可申请学士学位。

备注:这是徐州工程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部分章节,红色字体我加的解释,加粗部分是终点强调的。其他没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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