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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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规范



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培养本科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我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愿意为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2.因违反校纪校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受两次以上(含两次)处分; (2)受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四条对于曾经受过处分的学生,如其在处分以后综合表现良好,毕业前本人可书面提出授予学位申请,经学院学位分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由校学位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五条因未达到学校规定的毕业要求而予以结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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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学习年限(从入学之日起六年,应征入伍者、符合条件的休学创业者的休学时间不计)内申请修读相关课程,或补(重)做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达到毕业要求后,本人可申请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可申请学士学位证书。学校按本规范第二、三条审查,对合格者授予学士学位。换发的毕业证书和颁发的学位证书的落款日期,按发证时间填写。

第六条对具有特殊专长、特殊贡献的学生或学生提出申诉、需进行复议等特殊情况者,其学位授予由主管教学的校长提出,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程序:

1.学位申请受理:拟毕业学生向学院提交毕业、学位申请;

2.学位申请初审:各学院依据申请者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意见进行逐个审核;

3.学位申请初评:各学院将初审结果按“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进行分类,并提交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

4.学位申请审核:教务处对通过学院初评并公示后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不授予学士学位”、“提交讨论”和“待定”的学生名单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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