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的法理依据和制度建构研究 摘要:目前,我国离婚率在不断增长,而且通过对离婚案件分析来看,提出离婚申请的夫妻年龄普遍偏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提出,使夫妻双方都有足够的时间冷静分析夫妻关系,让双方度过情绪激动期,重新判定是否坚持离婚。本文简要分析了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问题的研究背景和主要意义,探究了离婚冷静期的法理依据和相关制度建构的建议和思路。 关键词:离婚冷静期;法理依据;制度建构 离婚冷静期具有一定强制性特征,但不是所有离婚案件都适用于离婚冷静期处理方式,一旦错误使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会影响婚姻自由,不符合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会对婚姻弱势方带来更大的伤害。因此,在新时期的离婚案件处理中,为了维护婚姻关系,应当加强婚姻冷静期制度的合理应用。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国民经济不断提升,人们生活水平持续提高,再加上工作压力大,社会文化的改变等多方面因素,使我国近几年离婚率持续走高。但是在部分离婚案件中,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查后会发现,有一部分夫妻是在冲动的状态下才提出离婚的,也就是说离婚时的情绪比较激动,可能双方几句言语不合就提出了离婚,甚至诉讼到法院。这种离婚情况并不在少数,而且还在逐年增长,因此,为了避免夫妻“赌气”离婚,降低离婚率,“离婚冷静期”这一词逐渐被人们所熟知。 虽然,法律具有极强的公正性,但在对于新时期离婚来说,司法部门正在法律所代表“理性”和人情所代表的“感性”中寻找一个平衡点。离婚冷静期对于夫妻双方来说,使可能因为冲动而导致“被动破裂”的婚姻破镜重圆,挽救一个个濒临破裂的婚姻实际上就是在挽救一个个家庭。虽然离婚冷静期已经被人们广泛熟知,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仍然有较长的发展道路,其应用策略还有待商榷。因此建构具有时代特色和民族特色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让离婚冷静期在司法领域中广泛应用,对降低离婚率是非常有效的[1]。 二、离婚冷静期的法理依据 第一,填补婚姻法的缺陷和不足。在离婚案件处理过程中除了要遵循民法,同时还要兼顾亲属法,这主要是为了保障儿童利益和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方的权益。离婚冷静期的创建,在满足婚姻自由前提下,完成对婚姻中相关亲属权益的保护,这符合法律和人情情感的基本要求。婚姻法在目前社会发展中来看,存在一定不足和内容缺陷,然而重新出台相关法律势必会增加立法成本,也会引起一系列更大的连锁反应,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构建,能够填补婚姻法在处理当代离婚案件时的理论依据空白。最大限度保证了婚姻关系的完整性,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第二,优化民事婚姻诉讼案件的审判模式。在离婚案件处理中,需要对婚姻关系进行调查,判定夫妻双方是否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如果没有过错往往在首次递交离婚申请时会被驳回。这样做的目的一方面是让夫妻双方对婚姻重新进行思考和定位,另一方面是让司法人员有更充足的时间判定婚姻关系是否存在继续的可能性。这样避免导致“冲动离婚”案件被判定准许离婚,保护婚姻关系,促进夫妻以平静的心态进行有效的沟通交流,让夫妻双方能够冷静对待离婚; 第三,修复婚姻裂痕,促进家庭和谐。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出台,可以让无数濒临破裂的婚姻和家庭关系得到修复,使离婚率明显降低,从侧面推动和谐社会的建设。从目前多数离婚案件来看,离婚率在增长的同时,离婚年龄和婚姻维持时间都在降低,很多年轻夫妻都是由于日常琐事而提出离婚,这种情况同样出现在已经结婚多年的离婚案件中。但离婚并不能够真正解决夫妻间矛盾关系,甚至还会影响下一阶段婚姻,因此推行离婚冷静期制度的真正目的在于,让夫妻双方有充足的时间反思离婚,使离婚变得不再冲动[2]。 三、离婚冷静期的制度建构 (一)宏观角度离婚冷静期制度建构思路 首先,遵循离婚自由基本原则。要找准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之间的平衡关系,避免离婚冷静期成分束缚离婚自由的枷锁。因此在构建离婚冷静期时,应当站在离婚自由之上,使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具有法律效力和人性思维,但同时也需要注意避免过度自由而使其反倒不利于婚姻健康。其次,离婚冷静期制度还应当注重保障孩子的基本利益,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要使孩子的利益最大化,避免孩子成为父母双方离婚的最大受害者,要给子女带来最大的保护;第三,离婚冷静期应当注重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离婚行为都需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这里所说的弱势群体并不单纯是指经济条件上的弱势,同时也指的是夫妻之间权利和地位的弱势。不能以传统观念片面的认为女性在婚姻中是弱势群体,男性占据强势地位,从目前社会形势以及不少离婚案件来看,男性也可能在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 此外,还需要在协议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中探索离婚冷静期的制度建构,但依据我国目前法律对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的约束和相关问题的处理上,已经比较完善,因此可以不出台新的针对性法律法规,而是可以采取民法补充修订的方式,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完成进一步修订,这样既满足了基本效果,同时控制了司法资源成本。 (二)微观角度离婚冷静期制度建构思路 首先,明确离婚冷静期适用原则。离婚并不是处理婚姻问题最有效的办法,而且有部分离婚申请理由并不充分,并没有达到必须要离婚的必要程度。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于所有离婚案件中,这就需要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具备采用离婚冷静期的基本条件。例如在诉讼离婚时,法院应当以调解为离婚案件处理的第一方法,主要目的是挽救一些“处于危机中的婚姻”,这类婚姻并没有走到绝境,因此具有应用离婚冷静期的价值和意义。而对于已经名存实亡或者不具备继续保持夫妻关系的婚姻,离婚冷静期便不再适用,否则很容易给婚姻关系中弱势一方带来损失或者伤害。对于一方提出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法院应当对实际情况进行调查,确定在没有存在人身伤害或者重大利益损失等影响婚姻关系中弱者权益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遵循离婚冷静期制度。此外,在设计离婚冷静期制度时,必须要遵循“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降低父母离婚给未成年孩子带来的身心和成长影响,因此在对儿童抚养权、赡养义务等方面需要以儿童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其次,明确离婚冷静期适用目标。从整体角度来看,离婚冷静期并不适合所有离婚案件处理,其主要应用对象是还具备挽救条件的婚姻关系,对于“不具备生命力”的婚姻目标并不适用。离婚冷静期的主要目的是放缓离婚诉讼脚步,延长诉讼时间,让夫妻在适当的冷静期实现对夫妻关系的冷静考虑,从而挽救一桩桩婚姻,并不是不让离婚。如何确定离婚案件是否具备使用离婚冷静期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适用目标基本要求,就需要司法部门根据实际案件进行单独处理。在确定离婚案件对象是否达到应用离婚冷静期基本条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一方面,夫妻双方是否存在过错,或者一方是否为婚姻破裂过错方,如果均无过错则可以采用离婚冷静期。但如果夫妻中一方属于过错方,例如存在家暴、婚内出轨、重婚、嗜赌成性等情况时,则不考虑采用离婚冷静期;一方面,夫妻双方同意应用离婚冷静期并对此无异议,则可以采用离婚冷静期;另一方面,夫妻撤回离婚申请,而后却又递交离婚申请的,则应当采用离婚冷静期,避免由于言语过激或者情绪激动而导致的离婚;另外,如果结婚时间非常短,在提交离婚申请时婚姻还未满一年的则适用于离婚冷静期,避免出现冲动离婚。如果在过了冷静期仍然坚持离婚,则应当判定该婚姻已经没有继续维持的必要,可以准许离婚[3]。 第三,明确离婚冷静期实效期。冷静期实效期的设定应当在符合法律内容和伦理道德的基础上进行设定,如果冷静期时间过长,则会违背婚姻自由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冷静期时间过短,则容易无法发挥出离婚冷静期实际作用,可能无法满足平稳情绪、夫妻有效沟通等伦理道德基本要求。因此如何在法律规定和伦理道德之间选择合适的离婚冷静期实效期,是制度建构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根据目前我国离婚原因、离婚率等因素的客观分析,建议根据婚姻时间长短为主要参考依据来设定离婚冷静期。例如对于结婚刚满一年或者的刚结婚几年的婚姻,离婚冷静期应当选择控制在6-12月,主要是因为夫妻双方由于结婚时间偏短,还处于婚姻磨合期,很容易因为琐事发生口角而提出离婚,因此为了让夫妻双方能够有充足的时间冷静下来,则可以考虑适当延长冷静期时间。但如果结婚时间比较长,则考虑适当降低离婚冷静期时间,可以控制在1-3个月或者3-6个月,具体时长视情况而定。采取这种制度构建目的在于,结婚时间较长的婚姻,夫妻双方已经对彼此生活习惯和对方性格有比较全面的了解,因此如果冷静期设定的过长,反而不利于离婚案件处理,甚至会影响婚姻自主权和婚姻弱势方的权益。在离婚冷静期期限的设定上,可以参考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使适用期限的设计更加合理。 在新时代社会发展背景下,离婚案件不断增多,给司法机关的婚姻案件处理带来了新的要求。离婚冷静期制度的提出和建设,符合和谐社会发展要求,明显降低了离婚率,避免了“冲动离婚”频繁出现。在建构离婚冷静期制度时,应当从宏观和微观的角度对其进行分析,设定合理的适用目标、适用期限和使用原则,确保离婚冷静期制度可以真正发挥出应有效果。 参考文献: [1]胡月玫.离婚冷静期的法理依据和制度建构[J].法制博览,2019(32):103-104. [2]郭剑平.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的法理学思考[J].社会科学家,2018(07):26-34. [3]任舒欣,黄浩.我国离婚冷静期制度构建路径的探讨[J].法制博览,2020(19):85-86+89.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958e9d2ad1ffc4ffe4733687e21af45b207fe4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