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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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

招生规定

【法规类别】成人教育 【发文字号】教成[1992]2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2.01.28 【实施日期】1992.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1992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 ()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招生规定 (教成[1992]2 1992128日)



为加强对成人高等学校举(试)办大学专科起点本科班(以下简称“专升本科班”)招生工作的宏观管理,保证新生入学质量,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凡经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核准的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院举办教师类专升本科班和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部分高等学校试办非教师类专升本科班,均须纳入国家成人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并经批准正式下达后方可招生。

二、专升本科班招生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人高等学校招生部门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和录取等工作。 1 / 2










报考条件必须符合《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规定》。报名时必须交验经国家教委审

定核准的高等学校颁发的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原件。获得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后,须工作两年以上方能报考。

教师类专升本科班除教育管理类专业可招收中学校长和其他少量教育行政干部外,其他专业限招各类中等学校教师。报考脱产、半脱产学习的教师须具有三年以上教龄,校长及其他教育行政干部须具有五年以上工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学校,其考生按学校主管部门的规定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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