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国村社传统的复兴对苏联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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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农业问题是苏联社会主义建设与发展的每个阶段的重要问题,虽然历经改革但直至苏联红旗飘然而降仍没解决好。究其原因,其中在俄国历史上存在了1000多年的村社制度乃至围绕它形成的村社传统对俄国农业的影响不容忽视。学术界一般认为十月革命第一次以土地国有名义消灭了地主土地所有制,甚至消灭了村社,至少是严重削弱了独立农业制度,但事实上村社传统很大程度地影响了社会主义苏联后来的发展,整个政治、经济体制月管理机制都能在村社传统中找到由头,甚至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相当程度上都有很深的村社烙印。本来在19世纪已经没有活力的村社传统竟然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再次复活并由此引发整个农业体制落后而形成制约苏联发展的瓶颈,在目前改革年代对旧的社会主义模式做一些探讨,无疑是具有价值的。 关键词:村社传统;十月革命;集体农庄 一 俄国的先民——东斯拉夫人,兴起于东欧腹地内陆地区,以“砍烧农业”为主的他们历来以共同体的形式活动,独立个人的自由个性成长异常缓慢,村社就是一切乃至就是“世界”,这种封闭的村社传统对俄国历史发展与民族性格的形成有深远影响。 村社制度是与落后的封建农奴制相适应的。1、土地公有制,定期重分。在村社内部,牧场、森林、水源是公共财产,每个家庭都有权利享有,耕地也是集体财产,按平均主义原则,定期重新分给各个家庭使用。随着人口的增长;土地频繁细化的重分;造成农业工具落后,因为重分土地使条地越来越窄,妨碍耕地工具的方便使用。2、集中居住,封地排他。传统的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构成了公社的生产方式,自给自足使大多数俄国农民从生到死都在村社中度过,村社的自然经济结构抵制了商品经济的侵袭,同时也阻塞了先进生产技术和生产工具的输入。3、政社合一,连环自保。17世纪时俄国村社发展成为生产管理和政治统治合一的组织、即使经济单位又是行政管理机构,村社以连环自保的形式负责正派和征收国家、地方自治机构货币税,完成国家劳役、负责维护治安等等。它以符合封建主利益的家长制把农民束缚在村社里。 这种集体对国家负责的村社制度在专制主义大力培植下,在不断对外征服中膨胀下,这种村社传统高度发展,形成了它自己的特点:1、经济上土地公有;由全社农民为一人过失而承担的“连环保”,由此而引申出的自给自足的宗法共同体的内部的简单协作、共同耕作集体劳动,强制居住等等。2、在价值观念上轻视自由个性;强调整体和谐,把个人视为共同体的附属物而否定其独立人格。3、在民族性格上重邻里关系和谐,重感情但理性缺乏,是权威崇拜与群众性狂热得以产生的文化土壤,而“宁可土地归沙皇、不要土地归地主你”的村社观念更直接产生了俄国式的皇权主义对西方民主的鄙视。 数百年稳定发展的村社在20世纪之交面临危机,农民思想解放,反对人身束缚。1904年日俄战争中沙俄惨败的消息更成为激化矛盾的导火索。在1905年全国各地此起彼伏的暴动与罢工革命浪潮的冲击下,沙皇政府依靠村社的幻想破灭,封建关系已不再能维持下去,于是1906年11月9日斯托雷平政府颁布法令,准许农民脱离村社,建立单独的农庄;农民可以直接将份地作为个人财产;土地可以买卖,出租与抵押;鼓励移民;皇室份地和国有土地转变给农民土地银行;向富民提供贷款来购买土地等等,列宁认为斯托雷平正式的解决“也是很彻底的就的村社和旧的土地制度”。但是改革的结局确是戏剧性的农民宁愿村社的庇护而不愿独立,没有形成当局希望的自由势力,反而刺激了农民的村社宗法情绪,为什么农民的态度会有这样的变化? 二这一时期俄国国内的政治形势发生了些变化,首先斯托雷平的改革是在保护地主所掠夺土地的情况下,再支持与鼓励富农“分家”,从而瓦解村社、建立私人农场,从而实行土地私有化并确立资本主义的产权制度。这种有利于地主和富农的政策引起人民不满情绪。而一方面六三政变后的沙俄政权已经成为地主与资产阶级联合专政的工具,到二月革命前资产阶级的力量增加已经“几乎完全”执掌了政权。这样俄国的革命形势发生了变化,它的任务以不是要不要以资产阶级取代封建主义的问题,而是由谁来废除它——是有地主勾结资产阶级以剥夺农民的方式来废除,还是让农民在无产阶级领导下以剥夺地主、资产阶级的方式来废除?这种革命以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资产阶级革命,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民主革命,它已经成为无产阶级革命的“发动阶段”;破除封建主义是为了给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创造条件。另一方面斯托雷平改革倾向地主与富农的政策将反对地主所有制和反对村社份地制的同一所分开,斯托雷平以暴力破坏村社,统摄保留地主所有制并使其资本主义化,而农民一面反对地主所有制的斗争更加高涨,另一方面由于斯托雷平在“抢劫”村社的基础上加快资本主义步伐,给大多数农民带深重灾难,强烈刺激了农民村社情绪,因此这种斗争又具有维护村社的色彩。所以二月革命胜利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开始酝酿十月决战时,农民维护村社的斗争很自然地对立即成为无产阶级领导社会主义革命的一组成部分。 农村村社的复兴直接的结果就是经济的宗法性,比如单在1922—1926年间,由于分户造成的新户就有260户,这样土地分配单位增多【2】;各户土地更小,更交错,据统计在北部和西北部78.1%的农户拥有21—100小块地【3】,这样土地交错必然造成强迫种植制,公社规定农民在自己土地上都种植大麦、黑麦。送肥、耕种、收获时间也由公社统一规定,这对农业生产的发展是有害的。 革命后的苏俄农村的复兴是由一系列主客观条件和因素决定的,这也是布尔什维克党在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对俄罗斯传统和民族性格做出妥协和让步,然而从长远的历史观点来看村社毕竟是一种旧的、带有封建宗法性落后的经济形式。它不利于农业向商品经济过渡,对于夺取了政权的无产阶级政党来说如何处理好村社传统,处理好工人阶级及宗法性农民的联盟不仅要改造农民私有性,更重要的是改造农民的宗法性。 三 1927年12月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确定了向富农开展进攻和农业集体化的方针;1928年12月5日,全苏土地法令规定土地公社完全服从村社的领导.1929年秋农业的集体农庄运动急剧转变为全盘集体化,11月召开的联共(布)中央全会宣布苏联进入社会主义改造时期,农村公社将 全部农用和公用财产转交给集体农庄,理论上讲在农业全盘西化中,农村公社为集体农庄所代替,1000多年的农村公社历史完结了,从此苏联农业走上集体化农庄和国营农场之路。 但在俄国农民心中根深蒂固的“俄罗斯精神”农村公社却不是一场简单的政策改革所能结束的,仔细分析会发现在集体农庄中仍然渗透着许多农村公社的影子,经久不衰的村社在20年代末30 年代仍然发挥着它的影响力,有所不同之处在于名称、范围等有所变化。 下面对集体农庄制度与村社相比做些对比分析: 1.所有制关系:在村社内部,牧场、森林、水源是公共财产,耕地也是集体财产定期重新分配给个家庭使用;集体农庄由1935年2月通过的《农业劳动组合示范章程》规定其主要形式是农业劳动组合,农庄土地由国家发给永久使用证书,不许出租,更不许买卖,所有物品如种子、耕畜、农具等均为公有等等,故一切为劳动组合的经营管理所需的设备一律实行公有化。 2.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方面:由于土地交错现象严重,农村公社规定每户农民在自己的地块上必须种植大家都种植的黑麦,或种大量的大麦。送肥、耕种、收获的时候也由米尔大会强制统一规定;集体农庄的情况也一样,米尔大会变成了国家。国家给集体农庄下达大量的指令性目标,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上缴国家多少,甚至生产的方法,如何搜集、播种和收获种子及饲料粮、牲畜管理、轮作和农庄内部各单位的编制,都有国家统死。“编制集体农庄生产计划往往变成了简单的分推中央下达的各项国家任务”。 【4】集体农庄实际上没有多少自主权。 3.民主制度的缺乏:村社以符合封建主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为原则对内实行家长式统治,一切活动必须符合封建主的意志。村社有权安排社员生产、生活,可凭借权利限制阻碍农民因商品经济发展而出现的正常横向流动,做工、经商等其它社会活动被视为越轨而予以谴责;集体农庄也是轻视个人民主权利,如农庄人事权方面,领导人实际上往往由上级党委机关制定,甚至直接委派,集体化的头几年许多农庄领导人,实际上由城市上派去的产业工人和机关干部担任。后来选举大会也没召开,任期没遵守,区的党组织和苏维埃机关不通知庄园就任命集体农庄主席;而且对个人副业限制过死,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9d237d0cbd376eeaeaad1f34693daef5ff713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