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病人 随着中国的经济不断发展,工业化程度不断加深,中国的环境问题日益严重,而随之产生的各种因环境污染导致的群体性健康问题也如影随形,引起了社会大众的重视。 但是,健康因环境污染而受损的人群(以下我们称之为环境病人),却面临来自无论是在法律还是在政府层面上的各式各样的问题。 首先,虽然环境污染危害至今,但我国至今没有公害病的定义及判断标准。“环境病人”无法认定,游离于国家的救济体系之外。虽然政府曾经想定义一个“环境病”并获得了环保部和卫生部的同意,但在国务院法制办却被否决,因为定义后的鉴定,赔偿都无法可依。 其次,对于中国环境病人的数目,分布特征,业内缺乏该领域的统计数据,情况不明。情况不明到什么程度呢?在科研层面,只有杨功焕团队关于淮河癌症的调研获得了业内的的公认,而环保部“十二五”的环境与健康工作规划甚至直接指出:底数不清成为环境与健康问题的瓶颈。 最后,中国缺乏对相关的证据的采集与鉴定能力。 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副所长用两句话形容“环境病人”:“第一,中国环境污染现况如此,不能说环境污染对人群的健康没有影响;第二,世界上公害病的证据链很清楚,但是我们现在拿不出这样的证据来。” ——摘自《南方周末》第1606期 根据日本医生原田正纯撰写的《水俣病》,水俣病爆发后,首先介入的是医学,因为患者需要治疗:其次是法学,因为在受害赔偿中需要明确加害者的责任,再次是社会学,因为受害者的反抗演变成了反公害社会运动;最后是历史学,因为经验教训需要总结。 但是在中国的环境病人往往是在法学处便遭遇了种种尴尬,在法律上唯一能够找到的,只有将在2015年实施的新环保法中的“国家建立,健全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鼓励和组织开展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调查”。而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就算是放眼全国,诉讼成功的案例也极少。 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说,离成功最近的,无非是“不能排除污染的影响”,或是企业私了,赔付后要求撤诉。 , ——摘自《南方周末》第1606期 结果导致了中国环境病人绝大多数演化为环境访民,甚至是由单纯的上访演化为群体性事件。 2012年,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在一次会议上称:“十一五”期间发生的III级以上的环境事件中,25%涉及环境污染导致健康损害问题,在这些环境与健康事件中,80%发生在农村地区,89%集中在化工,金属采选,冶炼及回收利用行业,51%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摘自《南方周末》第1606期 中国的公害病问题日益严重,而社会关注的程度也在日益加深,尤其是2012年冬华北出现大面积严重雾霾天气之后,环境污染的治理已上升到国家战略。但是在对于具体到个人因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方面,无论是从立法还是从司法实践上都严重的滞后。 滞后的原因有很多,个人认为主要是以下几点: 第一,司法鉴定。到底有没有关系,有多大的关系,有多大的关系的时候污染方需要负赔偿责任,这些都是问题,更何况有各式各样的干扰因素参杂其中,其鉴定结果能否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同样也是个。毕竟这只是一个相关性证据,而不是确定性证据。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abd245c43323968011c92b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