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条款201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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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 蔬菜大棚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蔬菜大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蔬菜大棚符合建造技术要求,投保时能够正常使用; (二)蔬菜大棚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蔬菜大棚面积在5亩以上()

投保人应将其所有或管理的,符合上述条件的蔬菜大棚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自然灾害引起的火灾、雷击; (二)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暴风、台风、龙卷风; (三)雹灾、暴雪;

(四)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四)修建违反设计和施工规范的不合格大棚。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标的的损失;

(三)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四)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六条 保险金额根据投保时蔬菜大棚的造价(棚架和薄膜分项确定),在蔬菜大棚造价的70%以内,由投保人、政府农林部门和保险人共同协商确定。

保险面积和每亩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七条 免赔率: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如下: (一)钢架大棚(含棚架和薄膜)为10% (二)水泥大棚(含棚架和薄膜)为15% (三)竹木大棚(含棚架和薄膜)为20%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率和保险费

第九条 保险费按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承保多季的按季收取。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和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可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书面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保险人有权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责任开始时至保险合同解除时期间的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交保险费和本保险合同约定应缴保险费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政府、农业、公安、消防部门关于安全生产的规定,接受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防火的管理建议,切实做好防火工作,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




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损失清单; (四)事故证明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和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蔬菜大棚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三条 保险蔬菜大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规定分别对棚架和薄膜计算赔偿:

(一)保险蔬菜大棚的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70%时,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保险金额(元/亩)×(1-折旧率)×受损面积(亩)×损失程度-残值]×(1-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蔬菜大棚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重置价值70%时,按出险时的重置价值70%计算赔偿:

赔款金额=[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元/亩)×70%×(1-折旧率)×受损面积(亩)×损失程度-残值] ×(1-绝对免赔率)




折旧率=年折旧率×使用年限

蔬菜大棚折旧率参照表

保险大棚 年折旧率(% 竹木大棚棚架 40 水泥大棚棚架 15 钢架大棚棚架 10 长寿膜(含进口膜) 30

薄膜

普通膜 60

注:使用年限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折旧;不足一月的,不计折旧。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赔偿损失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加缴恢复部分从被保险人要求之日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面积和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面积和非保险面积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和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保险标的实际面积。 第二十六条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损失,同时又遭受非保险责任损失时,对非保险责任造成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和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




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和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五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二)火灾:指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3.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三)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四)暴雨:降雨量每小时在16mm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mm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mm以上。

(五)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

(六)暴风: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秒以上的自然风。

(七)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八)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持续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最大风速在79103/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秒以上。

(九)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十)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十一)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指空中飞行或运行物体的坠落。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 附加蔬菜(瓜果)种植保险条款

本保险为《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标的。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险大棚内蔬菜(瓜果),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由被保险人合法经营、种植和管理的蔬菜(瓜果);

(二)符合种植技术规范要求,有一定种植规模且生长正常的蔬菜(瓜果); (三)已在当地种植两年以上的蔬菜(瓜果)品种。

投保人应将符合条件的蔬菜(瓜果)全部投保,不得选择投保。

第二条 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大棚遭受主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造成损毁时,如果单个受灾保险大棚内种植的蔬菜(瓜果)造成60平方米以上(含)损失的,保险人按照本条款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除主险条款所列责任免除事项外,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不遵从蔬菜(瓜果)生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指导、违反现代化园艺操作规程、管理不善或栽培技术失误造成蔬菜(瓜果)的损失;

(二)农作物生物灾害及药害造成蔬菜(瓜果)的损失; (三)因种子质量造成蔬菜(瓜果)的减产或损失; (四)被盗、他人的故意行为;

(五)保险大棚因主险责任范围外的原因损毁或倒塌造成蔬菜(瓜果)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每亩保险金额和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大棚内种植的蔬菜(瓜果)面积的乘积。每亩保险金额按保险大棚内主要种植的蔬菜(瓜果)种类每亩物化成本的70%确定,最高不超过3000元。

保险面积和每亩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五条 免赔率。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10%

第六条 保险费率和保险费。保险费按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费率标准,参照主险计算方式收取。

第七条 赔偿处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大棚内的蔬菜(瓜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确定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 = 每亩保险金额(元/亩)×受损面积(亩)×损失程度(%)×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1-免赔率)

损失程度=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或损失产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或正常产量)

不同生长期赔偿比例对照表

生长期 苗床期 定植期 始花期 始收期 盛产期 收获期

赔偿比例(%

20 30 50 80 100

100%为标准每采收1%减少1个百分点

第八条 其他事项。本附加险条款和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江苏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 及附加蔬菜(瓜果)种植保险费率表



一、大棚保险费率

年费率

保险标的 竹木大棚棚架 水泥大棚棚架 钢架大棚棚架

长寿膜(含进口膜)

薄膜

普通膜

注:冬暖大棚棚架费率按照水泥大棚棚架费率执行。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85

90

年费率 5% 4% 3% 12% 18%

95

100

年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的百分比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二、蔬菜大棚保险附加蔬菜(瓜果)种植保险费率 年费率=6%

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90

95

100

年费率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的百分比

注: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三、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每亩保险金额×年费率×投保面积(亩)

总保险费 = 棚架保险费+薄膜保险费+棚内蔬菜保险费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b9b5ef2ae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