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附加境外工作人员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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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境外工作人员疾病身故保险条款(2009版)

本条款于2009918日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备案号:人保(备案)[2009]N604 1 1.1

总则 合同构成

本条款是《境外工作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09版)(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

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2 2.1

保障内容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获得被保资格起90日后(续保者不受90日规定的限制)在合法持有有效境外工作签证并在该签证签发国 家或地区境内期间罹患疾病并于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2.2

责任免除

2.2.1 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罹患疾病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获得被保资格起90日内罹患的疾病(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续保者不受60日规定的限制)

(2)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辐射; (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7)既往病症(释义见4.1)及其并发症; (8)先天性疾病。

2.2.2 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罹患疾病身故,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主险合同2.2.2期间除外中各款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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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单原件;

(2)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者身份证明; (3)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4)警方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报告;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被保险人的境外工作签证;

(7)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的证明和资料; (8)投保人出具的事故证明;

(9)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 4.1

释义 既往病症

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之前已患有的疾病,或存在任何症状、体征而引致一正常而审慎的人寻求诊断、医疗护理或医药治疗,或曾经医生推荐接受医药治疗或医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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