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ne Hundred Years of Changes and Governance Transformation of Rural Order in China--Discussion Centering on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作者:黄家亮[1,2] 作者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暨社会学系;[2]中国人民大学乡村治理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页码:147-154页 年卷期:2018年 第6期 主题词:乡村秩序;乡村治理;纠纷解决;乡村振兴;治理转型 摘要:中国传统乡村社会有着自身独特的秩序逻辑和治理模式。近代以来随着国家政权向基层社会的渗透,传统礼治秩序受到极大挑战,导致了深刻的秩序危机。1949年以后,中国乡村社会逐渐形成一套以政治权力为主导的新的治理模式——政治秩序,从而实现了对乡村秩序的重建。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国家权力对乡村的控制力度大大降低,加上乡村社会自身的自治能力很弱,导致了新一轮的乡村秩序危机,而现代法律与乡土社会的冲突加剧了这种危机。在新的历史时期,乡村秩序重建的核心是要处理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走出二者非此即彼的困境:一方面要重建适合农村的公共权威系统,特别是法律系统;另一方面要重建民间的权威系统,特别是民间调解系统。此外,要建立起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形成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新秩序。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d0998d709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a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