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全县行政事业及各单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方案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国家为保障残疾人权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加快残疾人步入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 根据区财政厅、地税局、国税局、残联、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印发〈xxx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x〔x〕892号)和县财政局、地税局、残联《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x〔x〕288号)精神,现就全县行政事业单位、x区(市)属各单位x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全县范围内未按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政事业单位、x区(市)属各单位。 单位财政供养的残疾人员不视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一并按标准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缴纳标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其中,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职工人数指x年年末职工总人数。 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指x年各单位的年平均工资。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缴纳方式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按照本单位x年平均工资和职工人数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自行申报缴纳。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残疾职工的劳动合同,残疾人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残疾职工上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单位x年职工工资(6—12月份)的凭证等材料,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县残联)申报审核认定。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出具《x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通知单》,用人单位持《x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认定通知单》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地税局窗口进行申报认定。 3月1日至5月30日为上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申报审核期,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x区(市)属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保障残疾人正常生产生活,维护残疾人正当权益的重要性,切实增强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责任意识。 确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和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推动我县残疾人工作迈向新台阶。 (二)积极申报缴纳。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x区(市)属各单位要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要求。 安排专人核算x年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到相应机构申报审核认定,并积极筹措资金及时缴纳,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时入库。 (三)严肃督查问效。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x区(市)属各单位要立即开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 县残联、地税局要将各乡镇、县直各部门、x区(市)属各单位自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定期对各单位申报缴纳情况进行通报。 对思想重视,申报缴纳行动快的单位在全县通报表扬;对行动迟缓,完不成缴纳任务的单位在全县通报批评,限期缴纳。 本文来源:https://www.wddqw.com/doc/ae4dbc22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aa.html